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专职安全员集训教授博士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手机:13717557128杜春宇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监督机制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五、工会的职责六、政府的职责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其他职责九、中介机构职责十、责任追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6人以下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一、从业人员二、危险物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一、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3.其他4.1.主要负责人(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如经理、厂长等。(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如在异地或国外开子公司,决策人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如不需要也不设法定代表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如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的人。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安全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发生安全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时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立即处理、记录在案•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