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新《安全生产法》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江苏金桥盐化集团公司房同明2014年12月宣讲纲要上篇:宣讲新《安全生产法》掌握精神实质下篇:新安法来了,我们怎么做上篇:宣讲新《安全生产法》掌握精神实质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1安全生产法修订概况三大看点四大进步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十大亮点6325一、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重视体制、强化机制、要求系统化制度建设;发挥全社会的作用,促进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等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坚持安全生产红线的要求;推进三化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三个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等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违法成本低;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高危设备管理要求不系统;缺乏安全生产征信体系,等等。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安全生产安全标志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实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扶持制度缺乏安全生产,等等。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⑴、主席令二、安全生产法修订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2002版七章97条2014版七章114条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9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9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⑵条款修改概况⑶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三、三大看点1、三个“千”---千呼万唤时间---千锤百炼内容---千辛万苦过程2.三个“转变”---目标转变财产—生命---定位转变监督管理—工作---主体转变政府—企业3.三个“严”---严查隐患---严格监管---严肃惩处1、罚款额度加大;2、工作不尽责,虽无事故,查到后即处罚(我称作无后果或事前处罚):安法94条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隐患排查记录不实;无预案可演练不到位;高危项目没有安全评价等等都要处罚。3、个人担责的处罚。四、四大进步一是理念更新一方面: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全面发展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另一方面: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面对重大险情和灾害事故应急时,必须安全优先、生命为大。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策略转变其一: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要求。强调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相反如果国家、行业、企业“优先发展”、“无限发展”,违背安全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没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调整发展,只会增加血的成本和生命代价,甚至遏制发展、葬送发展。其二: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方法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方法,“综合治理”是系统途径。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管理、文化的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应从人因、物因、环境、管理等系统因素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全面能力。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提供安全生产支撑力量。三是模式创新一方面: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对体制建设我们先回顾一下:二元主体就是政府和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改为“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在“八五”期间又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工作体制。2003年国务院又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这些变化为安全生产工作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以前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等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另方面:从部门监管到协同监管。过去强调的是“谁主管谁负责”。新《安全生产法》总则明确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政府参与的立体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四是方法突破其一: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新《安全生产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措施。其二: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法律要求,其中包括责任制度、推行“三同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内容。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业管机构和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都是新增加内容。体现了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处为源头管理,变事后追究责任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责任为安全承诺。其三:从技术制胜为文化强基。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从6条增加到了7条,新增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这些都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因素的重视和强调。其四: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原《安全生产法》对个人的追责形式单一、力度较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前违法行为处罚水平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高位,但经济处罚的水平一直偏低。新《安全生产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的处罚水平。五、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3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5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6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六、十大亮点1、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过去“是一个必须”,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现在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安全,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