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额哈铁路二标项目经理部2015年05月13日中国建筑六局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5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三、《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管理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五、条文全文•修正前对照(黄色字体部分为删去内容)•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消防法》、《公路法》、《公路安全管理条例》、《水法》《防洪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前对照(黄色字体部分为删去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修正前对照(黄色字体部分为删去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中建股份明确要求的: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检查制度4、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5、分包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源辨识、评价制度7、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制度8、持证上岗制度9、设备管理制度10、临时设施验收制度11、安全事故报告查处制度12、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制度13、安生生产资金保障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建股份未明确要求,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的: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7、防洪、防雷电管理制度18、班前安全讲话制度19、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制度20、劳保用品管理制度2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定义:(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指对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副职领导。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法第四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危险报告义务。第六条•修正前对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GB/T28002-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3、GB_50720-2011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环境与卫生标准6、中建股份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最新版)第十一条•修正前对照(黄色字体部分为删去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新增加一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自2014年起,我国爆破作业人员取证工作,已改为由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的爆破协会进行培训、考核;同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也由专门的安全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价。•修正前对照(黄色字体部分为删去内容)•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五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新增加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条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质[2008]9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新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新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