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彝良县煤炭工业局牛街分局2015年01月法第3页一、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第4页《安全生产法》一.安法的修订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第5页二、此次都修订都修改了哪些内容?第6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7章)第8页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3456789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10111213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1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1安全生产法的定位2第9页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151718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力度22232426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25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19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7事故单位罚款28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16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2021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第10页修订内容(一)修订的亮点(二)新增的法条(三)新增的款项(四)修改的款项《安全生产法》第11页(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3.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4.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5.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6.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7.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8.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9.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10.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第12页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第13页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1条)→明确目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总要求为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第14页(一)修订的亮点(二)新增的法条(三)新增的款项(四)修改的款项《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第六章法律责任(+6)第七章附则(+1)(二)新增的法条(+17)第16页新增条款17条1.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5.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6.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8.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总则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监督管理10.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应急救援与调查新增条款说明16.第109条: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15.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13.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14.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17.第113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11.第92条: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12.第93条: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法律责任附则1.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总则第19页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第20页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4.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5.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6.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人员第24页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监督管理第25页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手段条件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②安监部门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⑤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⑥经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⑦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强制手段安监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其它措施监督管理8.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监督管理第27页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增理由: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综合法,应对重大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应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和思路应急救援与调查第28页10.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应急救援与调查第29页总体要求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综合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其它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应急救援与调查11.第92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新增理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受到经济处罚处罚的额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一致第30页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判据第31页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2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4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6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预案7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8法律责任12.第93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增理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整改如果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资格在持有安全生产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32页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判据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33页没有建立健全操作规程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一个或者多个判据成立没有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进行应急演练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123456789法律责任13.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第34页法律责任14.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第35页法律责任15.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第36页法律责任第37页16.第109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

1 / 6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