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宣讲市安监局庄振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什么是“安全生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生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生产经营者。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与《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法》是普通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专门法、特殊法,是针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定。特殊法在该领域范围内优于安全生产法。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0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任,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至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人员死亡,10人至5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至5000万元。一般事故,指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处理权限事故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上级政府可调查下级政府管辖的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伤亡人数统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伤亡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事故调查条例变更。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间接原因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事故间接原因(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所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早已离职,实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正式任职记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荣健市场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强弱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安全隐患。(5)荣健市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4.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1)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工作严重失职。(2)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工作严重失职。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11.属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12.深圳市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1、荣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荣健公司总经理、公司股东、市场保安主管、市场保安队长、公司出纳(涉嫌职务侵占罪)、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者、A56号秦晋果业冷藏室安装者等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公明办事处副主任、公明办事处安委办主任兼消安办主任、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公明派出所分管辖区消防的副所长、2名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的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等8人,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等28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还有7个一般职员也受到相应的处理。5、由省安监局对事故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由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6、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哪些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近按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时定期检验;11、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14、保证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者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赔偿及事故善后事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2.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3.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