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新安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新安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安法发布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新纪元。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局程爱宝主要内容4修法背景1235修法思路、原则、要求修法经过新安法要点共同探讨几个问题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一)安全生产形势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时期•——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快速发展扩张时期•——生产经营建设安全与发展矛盾凸显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当前每天:•——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关心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2006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目标;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目标;2015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全面好转目标;2020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目标;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三降:——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下降三升:——安全基础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二稳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稳定——大部分地区安全状况稳定2014年9月•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三大:•——伤亡总量大•——指标差距大•——职业危害大•三多:•——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多•——安全隐患多•二薄弱:•——安全意识仍然薄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修法必要性•2011年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2011年1-6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事故总量明显下降。•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下降。•大部分地区下降。•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进入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高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生产矛盾凸显,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必要。•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安法的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2002年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基本要求。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必要性•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形势严峻。•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四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取消审批项目•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二.修法思路,原则,要求(一)修法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是强化解决四方面的制度措施问题:•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问题。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三是强化安全预防问题。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问题。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重典治乱。坚持四个进一步(三)修法要求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杨栋梁局长提出安法修改四个方面的要求。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地方安全生产立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采纳和衔接。(三)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成功做法,提出修法的思路建议三、修改经过(一)开展六大课题研究(四)《安全生产停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的途径和办法。(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各地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意见,与安法做好衔接开展六大课题研究去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南非、土耳其考察。学习借鉴一些国家安全生产立法经验北京、山西、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十七省市区调研。总结各地安全生产立法经验。(二)开展专题调研考察:21(三)深入开展研讨:•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五稿;•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老领导、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各单位意见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安委会意见各省市区安监、煤监机构意见中央企业、大中小各类企业意见网上征求社会界的意见征求意见(四)广泛征求意见:现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修法主要历程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改稿报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完善十三项法律规定(二)增加十三项法律规定(四)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四、修法要点(一)六个重大变化第一章总则1-15条,共15条共16条,1-16条章节对比现行《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共28条共32条,17-48条Text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4-52条,共9条共10条,49-58条TextTextText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67条,共15条共17条,59-7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共9条共11条,76-8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6-95条,共19条共25条,87-111条第七章附则96-97条,共2条共3条,112-114条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原法15条。第二章,新法32条,增加4条,修改18条,原法2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原法9条。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原法1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原法9条。第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原法19条。第七章,新法3条,增加1条。原法2条。总体调整76条占67%增加17条占15%.修改59条占52%.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3.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础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6.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