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审管分离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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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建立审管分离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组建行政审批局作为本轮机构改革的“先手棋”,既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规定动作”,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自选动作”。XX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后,从体制上为结束“审管不分”状况,促使部门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转变提供了保障,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解决新的职责边界产生后,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这一课题。基于对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的深入调查和思考,我们认为,要解决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的问题,必须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构建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有效衔接的审批和监管互动机制。一、准确认识审管分离后产生的新矛盾本次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局改革,XX县将17个部门的215项许可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实施。新机构的组建、事项的划转,相应产生了行政审批局与各部门间履行审批、监管职能时的新的职责边界,也促使审批与监管的矛盾由部门内部矛盾转化为部门间的外部矛盾。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前,部门既负责审批又负责监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审批监管之间的主要矛盾是“重审批、轻监管”,属于部门履职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行政审批局组建后,实现了审管分离,倒逼着部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主要矛盾演化为行政审批局与部门间在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上的矛盾,属于外部矛盾。—2—由此,事项划转后,构建有效的审批和监管互动机制,防止审管脱节、避免监管空白,成为行政审批局运转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从实践层面看,在监管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方式方法落后、认识存在差异、思路不够开阔、法制保障有待健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必须从制度建设的高度看待审管互动机制构建工作,以解决审批和监管存在的主要矛盾为出发点,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为着力点,以妥善处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与现有职能部门的关系、与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关系为抓手,通过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协同、厘清监管边界、实施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审管互动机制构建工作。二、着力解决实现审管有效衔接的制约性问题(一)着力破除传统观念,创新监管理念。事项划转过程中,不少部门提出,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将监管职能相应划转到行政审批局,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认识上,对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政策领悟不透。根据省、市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精神,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权责关系,明确了监管职责由原审批部门承担。因此,原审批部门应着力破除传统观念,正确认识自身职责定位,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许可权并没有取消或废止部门的许可权,只是权力履行的集中,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3—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重心,履行好监管职责。(二)着力厘清职责边界,明晰监管责任。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看,改革后原审批部门在监管问题上显现出“两个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工作重心由既审批又监管转移到单纯监管后,对监管职能定位认识不到位;二是对审管分离模式尚有适应过程,在怎样监管、何时介入、衔接配合方面认识不到位。加之部门原来就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对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制约。解决“两个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可以在此前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基础上,对划转事项逐项编制详细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在整个审批监管流程中,清晰划定行政审批局与部门间的职责权力界限;三是可从机构编制法定化角度出发,在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中对审管职责边界作原则性表述,在原审批部门承担许可职能的内设机构中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具体表述。(三)着力做到无缝衔接,增强监管时效。审管分离大背景下,加强无缝衔接,杜绝监管空白,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实时传送与交流是极其关键的环节。要做到这点,一是实行精细化管理,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行政审批局负责某项审批的专人与部—4—门负责相应事项监管的专人实行点对点实时联络,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二是实行全流程管理,着眼于审批事项受理、办理、移交、监管、完成全流程,每个环节都有信息传送与交流。三是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实时动态响应的监管平台,统筹审管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运用,解决传统信息传递方式的效能低下问题,实现不同监管领域和事项由不同部门相应切块负责。(四)着力运用数据技术,搭建信任机制。事项划转后,有部门以不清楚审批过程、不知道怎么作出的审批为由,相互推卸监管责任,实质上反映出部门对行政许可决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信任问题。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关键问题,促进审批监管良性互动、有效实施,可以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审批监管全过程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使每一项审批、审批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上,从而让审批监管工作更加透明,使政策执行避免外力的干扰,也会让审批监管的每一位参与者决策更加谨慎。这些开放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局与部门间的信任问题,为搭建信任机制提供技术保障。三、“四位一体”构建审管互动机制的初步探索今年5月,XX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从解决上述四个问题入手,—5—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实现监管端口前移、建立审管互动机制保障顺利运行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纪律约束等四个方面,就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行政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行政审批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其目的主要是统筹谋划行政审批工作规划,协调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服务的重大事项等。作为一项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安排,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强化了顶层设计,为审管互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畅通了渠道,提供了领导协调层面的保障。(二)业务协同机制实现监管端口前移。建立业务协同机制,解决审批事项承接办理、踏勘审图验收事项办理等问题。在作用发挥上,使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批、从而了解掌握审批过程、提出意见建议、协助行政审批局作出许可决定,变“部门决策”为“共同决策”,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增加决策透明度、科学性,同时使监管端口前移,为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三)审管互动机制保障顺利运行。探索建立“114”工作体系,保障行政审批、监管顺利进行。第一个“1”是依托政务服务云平台,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联通。第二个“1”是建立审管信息反馈制度,规定行政审批—6—局与监管部门间推送信息的方式、时限、职责任务等。“4”是四张清单,行政审批局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列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监管部门相应列明监管清单,共同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四)责任追究机制提供纪律保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追责对象为依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并对其追责情形分别作出规定。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五大机制之一,是一项兜底性保障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业务协同、审批监控、审管互动机制的正常运行。行政审批局的设立,顺应了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和历史进程,调整了政府角色和职能,也触动了原有权力和利益格局。为保障顺利运行,各地紧紧把握审管互动机制这个关键环节,作出积极探索。今后,应继续牢固树立监管也是改革的理念,深入研究为何监管、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样监管的问题,在审管互动机制建立上继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解决“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问题,实现审批监管的无缝衔接、良性互动,实现审批与监管两条腿走路,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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