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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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积极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各级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全权负责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第六条学校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九条国家安全是每个师生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全员参与,全员管理,是全民防奸保密的基础工程。各地各校要以反策反、反窃密、反破坏、反心战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国家安全教育,确保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在中学阶段的普及。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和内部保密规定,加强对因公(私)出国、出境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严格按程序聘请外教和委派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活动,认真做好外事接待中的国家安全工作。第十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是学校政治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全体师生要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自觉投入到反邪教斗争中去。各地各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武器,深入、持久地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健康向上。各地各校要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信箱、校园网等公共场所的监控,严密防范不良信息的渗透和蔓延。第十一条加强法制教育是确保学校安全、预防广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法制报告团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法律咨询,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要坚持同课堂教学相结合,始终突出主渠道;要同德育活动相结合,努力增强吸引力;要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增强守法自觉性;要同转差防差工作相结合,严格把好预防关;要同社区教育相结合,全面扩大覆盖面。第十二条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各地各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整体教育计划之中,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游泳安全教育;(三)消防安全教育;(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七)校内及外出活动安全教育;(八)网络安全教育;(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各地各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教育。(一)幼儿园幼儿安全教育,主要帮助幼儿了解日常生活中危险事件的情景,接受公共场所和成人有关安全的警示和提示,学会躲避危险,保护自己。(二)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主要帮助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识,熟悉报警、求助电话的使用方法,具备对危险的初步判断能力,掌握躲避危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三)初中学生安全教育,主要帮助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并掌握一定安全知识和常用安全求生器材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四)高中及以上学生安全教育,主要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抵御侵害能力。(五)学校领导、教职工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掌握学校各类活动的组织程序和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在各类突发性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师生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第十四条学校应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学习和训练。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等综合演练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训练,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技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确把入口关。门卫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任职规定,加强其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而且还具备一定防暴、抗暴能力。严格门卫询问和登记制度。非本校(园)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对行迹可疑人员应扭送公安机关。凡需要接送的学生家长,必须与校(园)方签订接送协议,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区。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事先应得到校方许可。校(园)方不得将学生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的学生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送引发其他事端。学生在校(园)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第十六条学校下课、放学(尤其是夜间晚自习下课)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拥挤引发事故。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值班工作,单位领导实行周值班制,法定节假日必须在岗带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上级值班室工作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双值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担任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需要他人代班时,应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单位领导和保卫干部必须保持通信工具畅通,确保任何情况下能及时到位组织处理。值班室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完备的办公设施和齐全的生活条件,以满足值班工作需要。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财会室、微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盗管理,按规定落实“三防”(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会计室不得超规定存放现金。第十九条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学校消防安全。学校所有建筑设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完善消防配套设施,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室内装潢材料达到规定防火等级,除特殊要求并采用特殊防护措施外,室内装潢禁止“软包装”。学校每年必须投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每年应保持消防器材总数10%的更新率和30%换药率),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学校应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专业训练,年训练不少于6天或50个小时。第二十条学校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动力与民用线路分路使用,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含高压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按期年审,确保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特种设备应配置在远离人员密集场所的独立场所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单独配置时,报请上级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以超过安全系数一倍以上的标准进行配置安装(锅炉等压力容器除外)。燃气燃油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专人管理,专人使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宿舍应有专门机构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严格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学生宿舍内所有物品必须按规定有序摆放。学校宿舍严禁私自接线路和擅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将个人用电设备(电风扇、音响、充电设备、取暖设备等)带到床铺上使用。个人电脑由按学校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学校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含吸烟、燃点蜡烛),燃点蚊香必须摆放到指定位置,使用专用防护设施。校(园)内禁止焚烧纸张、垃圾。学生宿舍禁止留宿他人,禁止两人同睡一张床铺,禁止在双层床上铺或高架床进行学习、娱乐和其它游戏活动。睡双层床、高架床上铺的,睡觉前必须做好防护保护,冬季应防止垫褥太厚使护栏失去保护效果。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任职资格,凡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要坚决调离或辞退;发现有精神疾患的教职工要坚决调离岗位或让其病休。学校教职工不得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体育课、早操、课间操等校内体育活动的组织,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最好穿运动服、球鞋或田径鞋),身上不佩带徽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学校要加强体育锻炼器械维修保养,每学期不少于2次,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应设有专(兼)职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具和药品,做好一般性伤病的医务处理、传染病预防和学生心理卫生工作。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把好食品卫生各个环节。学校食堂(或经营者)应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严格食品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含为学校服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实行伙食社会化的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卫生各个环节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校舍建设和管理,学校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处理。学校不得使用D级以下(含D级)危房。因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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