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目录第二节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三节事故处理与结案第四节事故统计分析(略)第五节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待遇第一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第一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含义: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主要是指下列三种情况:1.职工在本职生产和工作岗位上,或与生产和工作有关的劳动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2.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他人在生产和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3.企业生产和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职工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区别四种情况:1.区别好与生产(工作)有关和无关。2.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关系。3.区别好负伤与疾病的关系。4.区别统计、报告和善后处理待遇的关系。1.区别好与生产(工作)有关和无关。如: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或政治活动发生伤亡事故,因与生产无关,不作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2.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关系。a.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了工作、在工作中由外来因素造成的伤亡事故都是职工伤亡事故。应统计、报告。b.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也应该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c.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上述事故,与生产(工作)无关,不能作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但应享受工伤待遇。3.区别好负伤与疾病的关系。如:职工在生产中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引起死亡的,不作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但视情况是否享受工伤待遇。4.区别统计、报告和善后处理待遇的关系。一般来说,凡是统计、报告的事故,都属于工伤事故,享受因工待遇。然而不属统计、报告范围的事故,不等于不按因公待遇。要视情况而定。如:a.职工受领导指派从甲地去乙地完成任务,途中发生伤亡事故,虽不作职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但应按工伤伤亡待遇。b.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亡事故,应该统计、报告,因工伤伤亡的职工享受工伤亡待遇。工伤赔偿案例分析一:工作间歇时受伤应否给予工伤赔偿?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因本人违章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王某受单位指派在驾车外出取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车辆报废。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认定王属于工伤。但其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车辆超速行使且不听另一司机的劝告,存在“蓄意违章”情节,不应认定工伤,遂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公司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不服,再次以王某给公司造成13万元的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起诉,并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做出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情形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的结论也得以维持。事故分析:首先,我们应当对“违章”与工伤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个人也有过失。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人员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准则。疑难案例如何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某台资企业于2003年5月招聘一员工,上班的第七天下午五点多,该员工因晚上有加班任务,便告知主管到工厂外面吃晚餐,再回来加班。工厂附近有一铁路,该员工横跨铁路(离铁路道口500米处)时被火车当场撞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后该员工家属向企业索赔十万多元工伤待遇,但企业认为不是工伤事故,双方遂引发工伤事故赔偿纠纷,问:本案中台资企业应否向员工家属支付工伤赔偿金。本案员工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台资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的案例中,台资企业的员工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而死亡的,也不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的,而是在吃晚饭的时间外出就餐时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而外出就晚餐在这里应视为下班去吃饭,吃饭后回来上班,因而该员工系上下班途中死亡的,但本案不应属于工伤事故。理由有二:1、该员工非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死亡的。从事故发生地点来看,该员工是在离铁路道口500米处横跨铁路被撞死的。事实上,在台资工厂的铁路同侧有餐馆可提供就餐,故该员工无须横跨铁路到工厂另侧就餐,而在离工厂附近500米处有铁路道口,该员工即使要到铁路另一侧就餐也应从铁路道口通行,而不应横跨铁路。这就是说,该员工并非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死亡的。2.该员工自身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违章横跨铁路造成的人身死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从事故的责任认定角度而言,受害员工自身应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基于上述,本案受害员工死亡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该台资企业依法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认定疑难案例1、案例: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答案: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2、案例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请问该如何定性呢?答案: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2003年6月,甲从温州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4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答案: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2003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您认为如何呢?答案: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答案: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尽管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仍予以支持。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答案: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某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张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张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张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张某的设备。第三天,张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张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张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钱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钱某被张某打成重伤。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钱某所受伤害系由张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张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答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