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XXXX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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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杨永明一、现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一)各学段主要事故•高中阶段:•1、放假前夕和开学初:离家出走、猝死、自杀事故(借读生、学习一般,但家长要求高);•2、填报志愿时段(4-5月)因与家长意见不一致而选择极端行为;因提早录取校与自己的目标相左,而走极端;•3、情感创伤引发矛盾冲突;•4、精神异常引发的事故;•5、堕胎;•6、学校组织活动的意外事故。职校学生:•1、军训(猝死、离队后出现意外);•2、实习(交友失误、意外伤害);•3、斗殴(放学后、假期中);•4、交通(电动车、自行车);•5、堕胎。初中阶段:•1、猝死(开学初、体锻);•2、意外(体锻、体侧、嬉闹);•3、体罚•4、游泳(河道);•5、交通(骑自行车、搭乘助动车、校车);•6、精神障碍;•7、斗殴;•8、出走;•9、自杀。小学阶段:•1、猝死;•2、传染病;•3、体锻意外;•4、嬉戏跌伤;•5、溺亡;•6、交通事故(校车、搭乘助动车);•7、体罚;•8、自杀。幼儿园阶段:•1、传染病;•2、装修甲醛等超标;•3、有处方药(幼儿园);•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5、教具的不妥善放置;•6、监护不力;•7、少健康信息;•8、设施老化、消防隐患;•9、场地缺陷;•10、校车超载、不系安全带;•11、校内车辆撞到人;•12、青年教师缺乏安全意识和能力;•13、缺反击能力。•“四随”,即随时、随地、随事(次生)、随意(天灾与人祸均有)。•主要原因分析:•▲学校师生防(抗)风险意识和能力弱;•▲因规划、建设、管理、防范责任主体不同而导致“下游”防范工作艰难。二、校园事故防范要点•(一)校园安全工作注意处理好的六个关系:•1、校园及(周边)安全措施与学校的社会形象、国际形象关系(必须注意过度的技防和人防对学生心理、学校形象的杀伤力及背后的腐败。)•2、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与学校办学水平的关系(三防的合理、高效使用,反映了学校领导、师生和家长的认识高度,也是高水平办学的基础之一;后者是综合的、形象的,包含了前者。)•3、师生安全意识和防危能力提升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系(前者是素质的应有之义;后者不仅指学生也应包括教师;师者德也、导也,包含了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4、短期的安全防范措施与长期的安全防范能力的关系(前者多为应急、暂时的,作用力可来自外界,也有自身的;后者是一种自觉的、长效的素质;作用力主要靠自己。)•5、学校保护与社会保护、家庭保护的关系(隐患可能来自3个方面,也可能是其一,但学校有协调应对职责;学校包揽是下策,协调社会、家长力量共同建立防范机制是良策。)•6、外力支持与内功提升的关系(可以暂时依靠外界,但不能有依赖性,学校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防范功能是努力的目标,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功,更是科学避险的基础。)•(二)防范工作的四大支柱:•▲科学知识;•▲道德准则;•▲行为规范;•▲法律武器。•(三)防范工作基本格局:•1、安全防范全覆盖;•2、安全责任全员化;•3、安全教育全过程;•4、安全管理全天候;•5、安全监督全方位。•(四)防范工作的三个载体(方位):•1、人防——核心;•2、物防——基础;•3、技防——辅助。•(五)防范工作落实中的四项基本要求:•1、部门之间: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宁可碰撞,不留空档;•2、安全任务:不讲时间,不论地点,不谈条件;•3、工作作风:每个环节查细、查深;不当甩手掌柜,不讲原则性的话;必须举重若轻。•4、执行制度:必须体现:全校一盘棋,上下一条心;人人均是执行者、监督者、发现者、批评者、排险者;监督工作要体现时时、处处、人人。三、校园中常见的险点•1、大班额,小空间;•2、教室门只有一扇,或课桌顶住教室后门;•3、黑板槽尖角裸露;•4、湿滑的走道、楼梯、食堂(瓷砖不防滑);•5、昏暗的走道还堆物;•6、楼梯口摆放杂物;•7、高踞学生头上的图书馆;•8、墙上有钉;•9、教室内电源插头过低且没有安全盖;•10、电线老化或裸露;•11、随意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12、宿舍内在床上给手机充电等;•13、玻璃破损而不换;•14、玻璃门明净而不贴提示标志;•15、作息时间(制度)不科学;•091207湘乡市育才中学事件反映制度本身不安全,如21:10晚自习结束,21:30必须熄灯就寝。•16、课间相互追逐、推搡;•17、携带管制刀具进校;•18、特异体质学生的情况不明;•19、卫生室有处方药;•20、校内车辆无序行驶和停放;•21、礼堂内的窗帘、吸音墙均是易燃物;•22、安全通道没提示;•23、校园花坛围栏尖角裸露;•24、底层空调外机支撑架过低且棱角裸露;•25、操场上乱石多,且高低不平;•26、篮球架棱角裸露,压架石(或铁块)无包裹;•27、电脑房电线凌乱,一插座上有多种电器;•28、食堂的液化气罐离火源近(包括柴火);•29、食堂用油来源不明;•30、食堂油烟排气管长期不清洗;•31、校园保安无资质;•32、校外人员随意进校园。四、事故处理•(一)事故发生后的常见三种现象:•1、一人事故,关系几家,涉及全校,影响社会。•2、彬彬有礼,强词夺理,蛮横无理,强势表现。•3、不言不语,窃窃私语,胡言乱语,豪言壮语。•(二)事故处理四个环节(总体要素:及时,准确,规范)•1、及时处理。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该在事发30分钟内完成)•(1)救人——120、110最佳,就近相对好的医院,专人陪护(一般为2分钟)。•(2)现场保护,至公安等部门同志到达、移交止。•(3)报告(一般在5分钟内完成)。•▲报警——保护现场,维持秩序,收集证人、证词。•▲告知当事学生的家长——专人陪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掌握情况,现场指导(先电告,后书面)。•(4)通知保险公司(先电话,后书面)•若属校方责任,则尽量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2、配合响应(事故发生一小时左右)•(1)启动预案,明确分工•校级领导总负责,设救治陪护,调查配合,安抚疏导,协调谈判,媒体舆论,后勤保障等工作岗位。•▲防止应急处置能力阻塞在某一岗位漏报瞒报环节上。一天一汇总,每天一汇报,每天作微调,至事件处理完毕。•(2)调查事实。以公安、教育局、保险公司、上级调查组为主,学校配合。•▲小于10周岁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应当作无责举证。•▲大于10周岁的学生伤害事件,也要做好无责举证。•▲事实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盖章,校长签字)。•▲事实向学生家长通报。•▲报保险公司。•▲由舆论岗与媒体沟通(讲事实,讲反思)。•3、保障秩序(由事发当天至事件处理完毕)•(1)师生情绪安抚。学校为主。拟因事而导,侧面疏导,防意识强化,转移因事件而引发的刺激信号。正常组织教育教学工作。•(2)当事学生的家属情绪安抚。学校或教育局、或司法、青保出面。拟由警方、学生家长单位领导、学校安抚疏导岗人员、街道社区同志(司法所)、教育局、青保办同志等共同参与。•(3)防止冲击学校行为发生。拟由警方(治安辅导员)、学校调查配合岗、媒体舆论岗等同志组成;110紧急按钮作用发挥。•▲重点是:看好门(校门、宿舍门、食堂门)。•4、协商、协调(一般在事发第二天,乃至第三天开始启动),多少天协商一次,视情况而定。•(1)依法协商——由学校与当事学生的家长沟通、商量(不得替代保险公司来承诺)。最好事先准备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做到依法协商。•▲要素:a.事实确认。b.依法定责。c.经济补偿。d.善后处理。•▲出席人员:当事学生家长代表(3人左右)及单位领导,学校负责人,学校谈判代表,学校法律顾问,保险公司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治安辅导员等。•协商结果即报上级主管部门。•(2)依法协调——拟由第三方(一般以青保名义)在第三地主持开展(一般在事发2至3天后进行),视情况定协调次数。•▲参加人员:当事学生家长代表(3人左右)及单位领导,学校谈判代表,保险公司人员,警方(治安辅导员),区青保办同志,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街道)司法所有关同志,必要时可请法医等到场。•▲要素:明确事实,明确责任,补(赔)偿办法。•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司法诉讼。•▲学校告知保险公司,请他们参与诉讼。•▲学校准备事实材料(证据、证人、证词——以公安提供的为准)。•▲学校明确出庭人。•▲学校法律顾问、出庭人与保险公司的律师沟通。•▲按法院判决,请保险公司按标的理赔。•▲保存好判决书和相关材料。•▲抓好反思和隐患发现、消除等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三)理赔工作•1、学校要有向保险公司正式提起索赔的书面材料(可先电话,后书面,学校盖章,校长签字)。填写出院通知单。•2、学生治疗需要一个阶段,学校随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补充或更改索赔报告。•3、法院判决书。•4、理赔单证——主要是相关有效票据或单证(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5、在校学生注册证明。•6、有关职能部门证明原件(如医疗机构、消防队、派出所等)。案例1.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案例】一晚,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寇某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法律解读】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但未见明显外伤,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他头晕加重,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立即将他送至医院,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法律解读】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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