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知应会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A)制定本条例。A.《中国共产党章程》B.宪法和法律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D.廉政准则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A.1年B.2年C.3年D.4年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D)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C)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秘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A.一周B.十个工作日C.一个月D.两个月8.加强党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C)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实事求是原则C.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9.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10.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1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1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1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D)处分。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15.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16.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A)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二、填空题1.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58条。3.本次是第五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4.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5.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6.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7.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8.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9.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10.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1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和解散。1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14.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16.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17.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1.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2.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2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24.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25.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26.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27.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28.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29.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30.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31.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3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34.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5.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37.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3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39.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40.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41.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4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43.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4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4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46.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47.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48.在第二编分则中,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4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50.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52.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53.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54.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55.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6.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