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文明平安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安全文明、平安校园,进一步推进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校园和师生员工安全,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园”含学院南北校区。所称“师生员工”指学院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外来人员(施工、经商、来访人员在校区内滞留超过一天的人员)。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文明处事,礼貌待人。第三条:全院各系(部)、处(室)都要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校园安全管理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第四条:学院保卫处是学院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的职能部门,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赋予的各项职责。第五条:学院在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中,逐步形成防、控、建三位一体和人防、物防、技防三集合体系,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六条:加强安全教育。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交通安全、“四防”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加强门卫管理。凡是进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接受门卫考核验。校园来访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时应开据物品单位证明后方可通行;严禁带宠物、非法管制物品进入校园。无特殊情况,晚11点至早6:00分时间段内,任何人员不得出入校园。第八条:加强各单位各楼内值班人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确保安全。第九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除学院公车和特殊车辆外,外来车辆一律接受门卫检查,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内。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限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超速行驶和鸣笛;应停放在指定地点,载物出门的机动车要接受门卫检查。第十条: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贵重设备、财务室、仪器或剧毒药品、易燃易爆、放射原素须专人专管,安全实施齐备可靠(铁门、护窗铁栏杆、保险柜、报警器、灭火器)严格遵守购买、运输、管理、使用、出入库登记制度;现金及有价证券财务部门不能存放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应存放的,放入加密码保险柜妥善保管,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设专人守护,并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内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卷。要妥善保管印章。重要的基础物资、实验设备等应配备专人值班守护。第十一条:加强消防工作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消防法,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消防通道要畅通,可燃物不准乱推放,禁止办公室、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子、煤气罐、酒精炉和明火照明、做饭、烧水等。凡配的消防器材均由保卫处统一负责管理,各系(部)、处(室)人员不准丢失、损坏、保持清洁,会操作、会使用。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院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操作规程,不能蛮干、瞎干,其人员都要经过专门培训,持有专业证书方可上岗,要经常对水、暖、电、车辆、机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状态,严防各种事故发生,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损失。第十三条: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各单位严防雇佣人不慎,发生以外事件。第十四条:加强社团组织管理。凡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都应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成立学院内部社会团体组织时,组织者应在成立前报学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任何团体不得有违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三章校园公共秩序管理第十五条:凡是学院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等,主办单位举办前必须报告学院领导批准,并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由保卫部门统一安排维护秩序。凡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秩序由主办单位负责,并书面报保卫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外单位占用学院场地、场馆、教室等举办各种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将院领导批示送保卫部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任何团体、任何个人未经学院批准,进行非法进行集会、游行、讲演活动。第十八条:国内外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否则一律不予接待。第十九条:凡是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须持有合法征照,经学院批准后在学院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禁止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影响校园秩序。第二十条:通知、启示张贴物应张贴在学院规定广告栏内,不准在校园内乱贴,一经发现,保卫、宣传、学生、后勤等部门有权制止予以清除。第二十一条:校园内禁止蓄意肇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传播淫书刊物及其它制品等行为。第二十二条:严禁破坏通信、电力、消防设施及各种设备、器材,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爱护公共设施和校园花草树木,禁止不文明、不道德、损失公物的行为。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干扰和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他人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是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交通等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第二十六条:凡是学院组织外出旅游,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安全预案和措施。凡是放假、休假、外出、勤工检学者,都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止人身伤害,财务损失。全院师生员工都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离开办公楼、教学楼,需要加班的,必须向楼内值班人员打招呼,学生未经批准禁止留宿他人过夜。学生外出必须请假,二人以上同行,不得独自活动,以免以外事故发生。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院视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依照《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财产事故损失责任查究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没涉及或不完善之处,以上级部门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为准。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