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管科张平主要内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重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省监管相关工作程序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重点工作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用八个字来描述:“形势严峻,困难重重”第一、核安全监管如履薄冰。第二、核设施隐患重重。第三、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安全问题量大面广。(据2004年的清查行动统计,国内现有各种放射源14万多枚,涉源单位12400多家)第四,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第五、放射性事故时有发生(88~98年,全国发生各类放射性事故332起,其中超剂量照射58起,占17%;放射性污染17起,占5%;丢失放射源258起,占78%。2004年山东辐照事故造成2人死亡;上海发生一枚硒—75γ探伤源丢失,引起全市人民的恐慌)第六、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呈发展趋势。(移动基站、变电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等纠纷不断)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核电站举步艰难我省是全国三个拥有核电站的省份之一;核电站安全隐患重重,迟迟不能发电,至今尚未投入商业运行。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核技术利用量大面广全省有涉源单位968家,在全国排第三位,密封放射源7460枚,排在山东之后名列第二位,这些放射源广泛分布在辐照加工、医疗、教学、建材、造纸、石油化工、钢铁、煤炭等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丢源事件还在发生,在我省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中,共发现10起,24枚放射源丢失事故;05年发生一起丢源事故。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占全国半壁江山全省稀土分离企业十五家,其中锆化工生产企业五家,共计20家。是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大省。其中,锆英砂年处理量为28506吨/年,年排放废水26.8万吨,硅渣4105吨;稀土矿年处理量约51000吨/年,年排放废水171.9万吨,废渣3237.8吨。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电磁辐射纠纷不断输变电工程(高压线、变电站)、移动基站、广电发射塔周边居民投诉事件频发,纠纷不断增加,而且随着经济发展,电力、通讯、广电还要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江苏省的人口密度呈上升趋势。电磁辐射引发的纠纷将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及现状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环境安全,核电优先”;解局长任期间把我们环保主要的工作分成了三大领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就是其中领域之一;周局长强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环保系统重中之重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确保万无一失。”;国务院出台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到的环保七项重点任务,核与辐射监管又是其中一项重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及现状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核与辐射安全要么不出事情要出事情的话它具有突发性,难以感知性,难以修复性等特点,而且事故发生还具有灾难性和公众、社会的极度敏感性、关注性和恐慌性。监管工作的发展环保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机构的变化(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982年国家环保局开始辐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使用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目前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是总局最大的司,共设8个处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材料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设备处放射源与电磁辐射处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安全监督站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四川核安全监督站北方核安全监督站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办公厅其它司办(人事、法规、规划等)技术支持中心(5个)地区核安全监督站(4个)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0个)中辐院环评审评中心东北核安全监督站西北核安全监督站010-6655636966556387(2)我省环保部门–1992前,省环境监测站放射室,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1992年,经省编委批准(苏编[1992]41号)成立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定编二十名,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和管理–2001年,为加强核电站的监管工作,经省编办同意增编至41名–2004年,省编委批准在省环保厅增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增加3名行政编制,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为加强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均积极开展了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目前13个市已设置了核与辐射监管机构,批准增加各类编制27名;县级市中张家港、太仓、昆山、姜堰、吴江、溧阳、宝应等18个县、区已落实了监管机构,增加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16名。■工作职责的变化–80年中期,全省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基本摸清我省辐射环境现状,建立了辐射监测能力–1987年,开展伴生矿企业的监督监测工作–1992年,开展了放射性废物(废源)的收贮工作,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001年,对核电站气态、液态和固体放射性污染物排放以及核电站外围50公里范围内辐射环境实施监测和管理;开展电磁辐射的监测和管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了环保部门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环保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后,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又将原属于卫生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给了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2005年12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颁布实施,环保部门对全国辐射工作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模式的变化由两级管理(国家、省)向四级管理(国家、省、市、县)转变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国家环保总局(略)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省级环保部门(6条)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的制定2、依法负责核电厂、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核技术应用、伴有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及其“三同时”核准验收、日常监督、纠纷调处,负责制定我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3、组织、建立、管理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网络,组织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省级环保部门4、负责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核设施、铀(钍)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5、负责重点辐射单位的许可证审批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以及日常监管,以及放射性废物(源)的受贮工作6、负责市、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协调以及涉源单位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1、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按省厅委托,负责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审批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并负责日常监管;3、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4、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监督管理;5、负责对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6、负责辖区内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制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加辖区内辐射事故响应;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7、负责及时上报辖区内辐射事故,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8、负责辖区内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并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9、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测网络。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县(市)级环保部门(5条)1、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县(市)级环保部门(5条)4、负责对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5、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检查。6、负责制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加辖区内辐射事故响应。2006年我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立法工作(立章建制);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的建设;关于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日常的各项监管(包括现场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落实核电监管任务。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相关法规技术参考文件导则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行政法规法律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18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2005年12月1日;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3年1月1日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总局令第15号,2003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6号,2006年1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T13367-1992)《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GB/T14570-199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89)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水池贮源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出台的背景我国已有50余年的核技术应用和发展的历程潜在的放射性污染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相关的各层面、各层次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已不能适应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际需求核能、核技术应用将在我国进一步迅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的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二是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三是从实际出发,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五是注意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几个主要突破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与国际接轨的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能量流污染的确定;与常规环境接轨,确定了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订的背景1、44号令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