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条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第2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分管的领导负责。第3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自守,各负其责,持与本岗相符的安全资格证上岗。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2条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3条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并及时组织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第4条按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公司行政领导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对策。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B类安全隐患负责消除处理。第5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管理监察人员。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第6条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2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认真执行、定期检查。第7条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安排解决安全隐患。第8条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第9条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第10条督查各级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第11条组织实施公司长远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优先保证安全投入和安措、环措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员工的劳动作业环境。第12条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董事长、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董事长、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7条董事长、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1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董事长、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3条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4条董事长、总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点,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董事长、总经理4负直接责任。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董事长、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党总支书记是公司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安全教育负总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强化安全教育,搞好思想发动,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第3条深入现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导向和教育工作。第4条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事故的分析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5产规划、计划的研究制定。第5条督促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措的落实,支持董事长、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齐心协力抓好安全工作。第6条不断学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第7条当出现事故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第9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1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第12条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总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支部书记负直6接责任。第14条在公司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总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4条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经营活动分析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第5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经营单位的奖惩办法,及时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安全生产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第6条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处理,做好后勤供应和善后工作。第7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8条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安排处理。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7(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经营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内发生的经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3条经营副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第15条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16条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7条未及时组织经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经营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18条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8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9条经营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经营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工作重点,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0条未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4条公司未有效落实经营事故防范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5条经营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经营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8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9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