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四川美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2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指水工建筑工程全部建成且已投产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1.1.1.4未进行大坝安全评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1.1.1.5未取得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1.1.1.6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7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2.2电力业务许可证无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1.1.3其他1.1.3.1未按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五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2.3: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2.3其他1.2.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七条1.2.3.2企业未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六条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七项职责。1.3.1.3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七项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配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3: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3.3.2未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规章制度不齐全,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2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4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1.3.4.5文件和档案管理制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度内容存在缺陷1.3.4.6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5:安全记录至少包括:班长日志、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电力行业纳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7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4.3.2“四新”教育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1.4.4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