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资料一般指代可供人们参考的信息知识等。当一次学习即将开始时,我们通常会接触到一些资料。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您是否收藏了一些有用的资料内容呢?经过搜索和整理,网友为大家呈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章程,规范学院人事管理,保障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依法办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第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第四条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学院人事处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第二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七条学院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各学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处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二)人事处收集和初步审核应聘材料,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按照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三)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处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第九条学院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方案;(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条学院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院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三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学院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新进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五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违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教学事故的;(八)其他严重违纪律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箭、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箭,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条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院绩效工资方案。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二条学院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七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与学院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三十六条负有学院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七条对学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人事处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3、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4、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5、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6、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7、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8、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二、考勤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委会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汇总公布。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6、本校教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三、请假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2、请假时间在1—xxx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委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发全部考勤奖;一学期事假累计xxx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考勤奖;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4、请长期病假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社会发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xxx天。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8、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四、奖惩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xxx%-xxx%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校委会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4)勇于开拓,善于创新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8、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三)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