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热选5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范文呢?接下来网友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篇】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居住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务处所、联系方式。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四条在旅馆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第十五条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2/11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七条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持有居住证的,居住证登记信息相应变更。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未申报变更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址变更后尚未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在初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居住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未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的,居住时间自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信息确认之日起计算。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二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3/11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4/11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第八条市、县(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组织均要成立爱卫会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本市实行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工作。在城市市区,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5/1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一条各类公共场所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卫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卫生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第十三条集贸市场要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要文明施工。宿舍、厨房、厕所要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屠宰场以及生物、化学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对其产生的废弃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水、垃圾,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申请开展有害生物控制的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区、县爱卫办备案,并接受各级爱卫办对其服务质量监督。6/11生产、销售和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杀鼠剂。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可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爱国卫生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二十三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7/11由各级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各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检举的权利,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对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保、卫生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予以处罚。8/11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处理。未依法处理的,各级爱卫会有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三篇】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滇池保护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农用地,按以下审批权限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乡(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9/11地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乡(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具体对各乡(镇)再行分解下达;(四)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连同相关审批要件及乡(镇)拟建房总户数和面积,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报有权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依法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专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未申报并实施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专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筹措中央和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财政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确保农村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10/11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第四篇】第四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居住登记、变更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和改签不收取费用。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暂住证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证的,可以持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居住时间累计计算。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搜索文档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五篇】第四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居住登记、变更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和改签不收取费用。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11/11暂住证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证的,可以持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居住时间累计计算。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