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全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等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要意义1.指导思想。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事故调查处理为主要抓手,以宣贯《冶金规定》为契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冶金行业专项整治,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保障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冶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冶金2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工作目标。明确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促进冶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3.重要意义。据安监系统统计,我省共有冶金企业420家,从业人员14万余人。冶金行业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涉及有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多种专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原材料需求的迅速增长,冶金行业产能迅速扩大,加之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冶金规定》为抓手,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工3作稳步推进。广大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冶金规定》,全面落实在安全资金投入、物质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同时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密切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调整和充实冶金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好专家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标准化考评,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制订相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5.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等部门要按照4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冶金企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对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按规定申办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213号,严格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冶金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冶金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日在建的,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后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13号和鲁安监发〔2009〕81号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后,要依法严肃查处。6.深化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管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5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采取人防、技防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设置隔离、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不断完善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实施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研究政策,加大扶持激励工作力度,研究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企业诚信机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等与安全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管理。今后,凡以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各级安监部门名义表彰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从达标企业中推选。要认真研究吸取省内外的好做法好经验,赋予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冶金企业能够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80余家企业达到二级标准,10余家企业达到一级标准,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8.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把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与我省冶金行6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冶金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的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不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9.强化培训管理,有序开展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鲁冶金企业、省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中央驻鲁冶金企业、部分省管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管理以外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督促冶金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冶金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7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等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示警戒和教育。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三、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11.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有关的作业人员,应当正确穿戴防高温、防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附近以及罐坑,不得有水,以防止铁水、钢水遇水爆炸。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应当尽量避免金属液体、高温材料长距离运输;运输线路应当避开人员、车辆集中的道路和场所;离开厂区的应当发出警报信号。金属液体、高温材料的运输设备应当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12.进入煤气区域的作业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8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当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13.检修作业应当预先分析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派专人到检修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执行动火审批制度。14.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不得削减其安全保护装置。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已经取得安全标志。起重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防碰撞、行车报警、上下车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15.焦化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1)焦炉地下室、鼓风机房等场所应当设置煤气报警与强制通风联锁装置;(2)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3)电捕焦油器应当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916.球团生产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采用煤气或者天然气作燃料的焙烧炉和烧结机的防火防爆与防中毒措施,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机头采用电除尘时,除尘器应当设有防火防爆装置。17.炼铁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1)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和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炉前铁水爆炸或喷溅、煤气中毒和炉底烧穿、炉体坍塌等事故;(3)铁水沟、渣沟应当设置盖板;(4)煤气回收与净化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煤气管网应当采取防爆、防中毒措施;(5)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18.炼钢及铁合金生产应当符合的主要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