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条文释义炼钢厂安全科2012.4.25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张庆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共13条,是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生产作业安全保障(共9条,对冶金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冶金企业的监管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是对监管人员及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第六章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企业,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以及钢铁联合企业内与主体生产配套的耐火材料、焦化、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独立的耐火材料、焦化、碳素材料、煤气、氧气以及冶金建设施工等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规定。6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内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省局局对省内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分级负责7第三条【条文释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8第三条【条文释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9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负相关责任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公司负管理责任10第四条【条文释义】㈠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冶金企业是从事冶金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是企业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企业在依法经营的过程中,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体,毫无疑问,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1第四条【条文释义】(二)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冶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1.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2.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3.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将主要负责人定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这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2第四条【条文释义】(三)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内各部门负责人、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13第四条【条文释义】(四)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股份公司、被兼并重组的公司负管理责任。许多冶金企业改组改制后,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削弱,编制缩减,安全管理弱化。特别是被兼并重组的公司,不能独立设置,权威性不强,不能有效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差,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难落实,现场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冶金企业的兼并重组,以提高冶金行业的集中度。有部分大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控制了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但是存在控股(集团)公司对被控股公司只讲经济效益,不管安全生产现象。因此,必须对控股公司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加以明确。要求集团公司加大对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股份公司、被兼并重组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对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为其设置有效可行的事故预防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并且遵循全面安全管理的原则,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14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危化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钢铁联合企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5第五条【条文释义】(一)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1)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是企业的重要体现。(2)标准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安全生产标准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冶金行业各主要生产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标准(规程),这些标准规程对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冶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技术规范,冶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6(二)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与生产工艺特点密切相关。钢铁生产过程包括炼铁、炼钢、轧钢、焦化、烧结、制氧等多种生产工艺流程,具有专业多、流程长、设备及操作复杂、连续作业等特殊性。钢铁生产既有工艺所决定的高动能、高势能、高热能危险,又有与化工生产相同的有毒有害气体(物质)威胁,存在众多的危险源点。其中,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第五条【条文释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7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冶金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通过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来实现的。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的,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因为所有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具体分解到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上,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防止事故发生。18第二章安全保障【执行要点】各冶金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各个岗位、各工种的特点和生产技术条件,落实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看其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国家已颁布的冶金行业各项安全生产标准19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章安全保障20(1)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冶金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同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控制具有不同的要求,各类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本条规定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所不同的是:增加了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的支出;增加了对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支出。(3)由于冶金企业目前还不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其安全费用提多少的问题,这里没有象高危行业一样作出具体的提取标准,但必须保证本条规定的项目的支出。第八条【条文释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1第八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配备1人以上(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章安全保障22历史与现状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行业管理弱化大量的冶金企业改制重组后,安全管理机构不能独立设置,职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编制大大缩减,安全管理弱化。近年来大量诞生的中小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具体要求不论企业的性质,只论规模300人以上的冶金企业,设置机构,配备相当人员人员的配备量化,按照企业总人数×3‰的标准来确定300人以下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