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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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第二条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条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第六条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第七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第八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第九条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第十条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第十一条入库车辆管理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第十二条巡回检查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2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护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第三章防火防爆第十四条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十五条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C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第十六条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第十八条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第十九条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第二十条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第二十三条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第二十四条储罐及附件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3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第二十五条液化石油气球罐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第二十六条泵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第二十七条管道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第二十八条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电气装置第二十九条设置与管理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第三十条运行管理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4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第三十一条检修管理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防雷、防静电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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