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手册危险化学品部分项目解释一:依法生产经营部分第4项(1)特种设备:锅炉: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1、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2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5)起重机械:1、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6)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六:安全生产条件部分(生产性企业)第2项由于本项涉及面较广,因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物质品种、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和规定,因此最好参考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部分评价分析。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与周边防火距离和内部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随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而有不同要求。)3○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距离表厂房其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单层、多层丙、丁耐火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4类厂房等级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6.07.09.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25.012.015.020.012.015.020.025.0>10,≤5015.020.025.015.020.025.030.0>5020.025.030.020.025.030.035.0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分4级1、一般砖混结构和砼结构均可达二级以上。2、无保护的钢结构耐火等级为4级。3、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生产、储存建筑物要求耐火等级二级以上。4、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生产、储存建筑物要求耐火等级三级以上。(3)防火分区面积不同火灾危险类别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均有不同,同时与建构筑物耐火等级有关。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4)疏散通道和消防道路1、室内疏散通道一般室内疏散通道应设两个以上可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且应在不同方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门应为外开门。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2、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6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第3、4项(1)电源和电源负荷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2、低压配电室配置要求1各通道上方低于2.5m的裸导体应加遮护,通道净高不应低于1.9m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2配电屏后维护宽单列布置时≥0.8m,双列布置时≥1.0m3配电屏前操作通道宽单列布置时,固定式的应≥1.5m,手车式的应≥单车长+1.2m;双列布置时,固定式的应≥2m;手车式的应≥双车长+0.9m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74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宜增设一个出口计规范GB50053-945裸母线应涂黄、绿、红相色6配电屏柜内外整洁,元件、机构安装牢固,屏柜件应可靠接地7配电室的门应为外开防火门,且设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室门应能双向开启8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灭火器材9配电室内部结构及设施应能防雨、水、雪、防漏、防小动物进入;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10配电室应有警示牌11配电室内不应有与此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12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3室内裸导线正上方不应布置和明敷线路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1各种电气设备根据使用场所,应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①第2.5.3条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与爆炸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的1.5倍《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②第2.5.14条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③第2.5.15条④第3.4.1条⑤第2.5.10条⑥第2.5.8条第3.4.5条第4.3.8条4在爆炸环境内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过负荷保护5在爆炸危险1区(2区)内电缆线路严禁(不应)有中间接头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布置应根据各使用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保护4、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保护设施基本规定:1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坏境条件《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1.第2.2.5条2.第2.4.1条2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视具体情况装设过载保护3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7.1项84配电线路的敷设应以沿墙或桥架形式并有阻燃套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5配电箱、控制开关应按有关规范布置5、防雷、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6)应有有资质检测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