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序号费用大类使用细目费用(元)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①四口五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②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③安全警示、警告标示、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④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⑤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设备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①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②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③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①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②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①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估、整改、监控、监管②爆破物、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防护③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①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②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③组织应急救援演练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①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②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③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④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⑤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⑥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合同投标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