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法案(CN)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2消费品安全法案(编号15U.S.C.2051−2084)(公法92-573;美国法令全书编号86Stat.1207,1972年10月27日)(本法案收编了如下法案修订版或相关规定:1976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94-284,90Stat.503,1976年5月11日;1978年《紧急措施暂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法》,公法95-319,92Stat.386,1978年7月11日;1978年《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法》,公法95-631,92Stat.3742,1978年11月10日;公法96-373,94Stat.1366,1980年10月3日;1981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法》,公法97-35,标题12副标A,95Stat.703,1981年8月13日;《罕见病药物法》,公法97-414,96Stat.2049,1983年1月4日;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案》,公法100-572,102Stat.2884,1988年10月31日;《反毒品滥用法案》,公法100-690,102Stat.4181,1988年11月18日;1990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101-608,104Stat.3110,1990年11月16日;《儿童安全保护法》,公法103-267,108Stat.722,1994年6月16日;及公法103-437,108Stat.4581,1994年11月2日)消费品安全法案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3(中括号[]内参考引自《美国法典》和《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大括号{}内参考为编辑插入)[公法92-573;1972年10月27日,修订版]简明标题;目录第1条[15U.S.C.2051n]本法案可被引证为“消费品安全法案”。目录第1条简明标题;目录第2条发现与目的第3条定义第4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第5条产品安全信息与研究第6条信息公开披露第7条消费品安全标准第8条被禁止的危险产品{有关亚硝酸丁酯的禁令}{有关亚硝酸异丙酯及其它亚硝酸盐的禁令}第9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程序{草坪割草机标准的修订}{草地标枪}{自动遥控开门器}{自行车头盔[15U.S.C.6004]}第10条[废止]第11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司法审查第12条急迫危险{带衬铅槽饮用水冷却器的召回}第13条[废止]第14条产品认证与标签.第15条通知及维修、更换或退款{小零件事故报告}第16条检验和记录保存第17条进口产品第18条出口第19条禁止行为第20条民事处罚{民事处罚的报告}第21条刑事处罚第22条禁令的执行与查封消费品安全法案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4第23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失的诉讼第24条产品安全规则和第15条命令的私人执行第25条私人救济的效力第26条州标准的效力第27条委员会的附加职责第28条慢性危害顾问小组第29条与州政府以及其它联邦机构的合作第30条职能转移第31条管辖权的限制第32条批准拨款第33条可分性第34条生效日期第35条纤维素绝热层暂行安全标准第36条国会对于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否决第37条信息通报发现与目的第2条[15U.S.C.2051](a)美国国会发现——(1)商业流通中存在数量超出预期的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2)消费品的复杂度及其消费者性质和能力的多样性经常导致用户无法预料危险并对自身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3)应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4)州和地方政府在保护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方面的控制力度不够,这给制造商们添加了繁重的负担;(5)联邦当局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消费品的损害方面的工作仍做得不够;及(6)对影响州际或国际商业的消费品的分销或使用管制有必要遵循本法案。(b)本法案目的在于——(1)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2)协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的比较安全性;(3)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并将其与州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最小化;及(4)促进对原因的研究与调查,防止与产品相关的死亡、疾病和伤害。定义第3条[15U.S.C.2052](a)出于本法案之目的:(1)术语“消费品”指出于作如下用途之目的而生产或分销的任何物品或消费品安全法案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5零部件:(i)出售给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使用的;或(ii)供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作个人使用、消费或享受之用途的;但此术语不包括—(A)不常生产或分销以向消费者出售或者供消费者使用、消费或享受的任何物品;(B)烟草或烟草制品;(C)机动车或机动车设备(定义见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条例》中第102条第(3)和(4)款),[49U.S.C.30102(a)(6)-(7)](D)杀虫剂(定义见《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U.S.C.136](E)由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出售须缴纳如《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181条中所规定税款的任何物品(不考虑在该法典第4182或4221条或任何其它规定中对此类税款所作出的任何豁免)或此类物品的任何零部件;{枪支弹药}(F)飞机、飞机引擎、螺旋桨或器具(定义见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第101条),[49U.S.C.40102](G)遵循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下船艇安全管理条例的船艇(46U.S.C.1451等);[现编号为46U.S.C.4301等]遵循《修正法律》标题52下安全管理条例或其它由海岸警卫队管理的部门执行的海运安全法的船舶和船舶属具(前述船艇除外);以及在船艇或船舶上使用可通过按照本款所述的任何条例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降低伤害风险的设备(包括如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第3条第(8)款所定义的相关设备)[现编号为46U.S.C.2101(1)];(H)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此类术语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第(g)、(h)和(i)款[21U.S.C.321(g),(h),(i)]),或(I)食品。在本款中使用的术语“食品”指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第(f)款[21U.S.C.321(f)]所定义的所有“食品”,包括家禽和禽类产品(定义见《禽类产品检查法》第4条第(e)和(f)款)[21U.S.C.453(e),(f)]、肉和肉类食品产品(定义见《联邦肉类检查法》第1条第(j)款)[21U.S.C.601(j)]以及蛋和蛋类产品(定义见《蛋类产品检查法》第4条)[21U.S.C.1033]。此术语包括出于给乘客以消遣娱乐之目的而沿固定或受限路线或在此路线附近或者在规定区域内搭载或输送乘客的任何机械设备,此类设备通常由出于上述之目的而雇用的、非此类设备消费者的个人控制或掌控且并非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此术语不包括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的该类设备。除本法案或《联邦危险物品法案》下有关烟花设备或预用作任何此类设备之零件的任何物件的规章外,委员会无权根据本法案第30条下转移的职能来监管本条第(E)款或者《美国法典》第18编第845条第(a)款第(5)项下的任何产品或物品(不论数量多少){古玩枪支供应。}其它有关委员会在监管某些消费品的职能方面的限制请参考本法案第30条第(d)款和第31条。(2)术语“消费品安全规则”指如第7条第(a)款所述之消费品安全标准或本法案项下声明一种消费品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的规则。消费品安全法案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6(3)术语“伤害风险”指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或频发疾病的危险。(4)术语“制造商”指制造或进口消费品的任何人。(5)术语“分销商”指出于商业分销之目的而向其交付或出售消费品的个人,但此术语不包括该消费品的制造商或零售商。(6)术语“零售商”指出于通过此人向消费者销售或分销之目的而向其交付或出售消费品的个人。(7)(A)术语“私人标签所有者”指贴私人标签消费品标签上所标示品牌或商标的所有者。(B)一种消费品在如下情况下应贴私人标签:(i)产品(或其容器)被贴上该产品制造商以外个人的品牌或商标的标签时;(ii)将其品牌或商标贴上产品(或其容器)的个人已被授权或授权该产品贴此标签时;及(iii)该产品制造商的品牌或标签未出现在此类标签上时。(8)术语“制造”指制造、生产或装配。(9)术语“委员会”指如第4条中所述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10)术语“州”指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维尔京群岛、关岛、威克岛、中途岛、金曼礁、约翰斯顿岛、运河区、美属萨摩亚或太平洋岛屿托管地。(11)术语“商业分销”指在商业中销售、为了实现商业引入进行的引入或交付或者在实现商业引入后进行的销售或分销。(12)术语“商业”指下列贸易、交通、商业或运输—(A)在一个州内某一地点与该州以外任一地点之间的,或(B)对第(A)款所述贸易、交通、商业或运输有影响的。(13)术语“进口”包括在美国境内全部或部分再进口一种制造或加工消费品。(14)作地理学意义使用时的术语“美国”指所有州(定义见第(10)条)。(b)出于本法案之目的,公共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不得视为消费品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唯一的原因在于作为承运人或代理他们在其日常商业运营过程中只是接收或运输消费品。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第4条[15U.S.C.2053](a)特此设立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即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上由总统任命的五名委员组成。在任命各位委员时,总统应从人员在消费品领域的背景和专知及其保护公众免受安全危害等方面鉴定其是否可成为合格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应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上由总统在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五名委员中的某一个人既可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也可被任命为委员会主席。出于任何其它原因而玩忽职守或渎职的任何委员会成员均可由总统将其撤职。(b)(1)除第(2)条规定外,(A)按本条规定首次任命之委员的任期将分别为自本法案制定之日起三、四、五、六和七年以内,各委员任期应由总统在作出任命之时指定;及(B)这些委员的各接任者的任期为自其前任任期结束之日起七年以内。消费品安全法案非官方汇编,仅供参考。7(2)在其前任任期结束之前被任命填补空缺的任何委员的任期为其前任任期的剩余期限。委员在其任期结束之后可继续任职直至其接任者上任,但根据本款规定其在任期结束后的继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c)三名以上委员不得隶属于同一政党。以下个体不得担任委员之职:(1)受雇于或与从事消费品出售或制造的任何人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的;或(2)持有从事此类活动个人的、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股票或债券的;或(3)以任何其它方式与该个人或该个人的重大供应商之间存在金钱利益关系的。委员不得参加任何其它业务、职业或就业。(d)委员会中的任何职务空缺不得损害其余委员行使委员会所有权力的权利,但:若由于委员会中职务空缺而仅有三名成员任职时,则三名委员会成员可组成办理业务的法定人数;若由于委员会中职务空缺而仅有两名成员任职时,则两名委员会成员可组成办理业务的法定人数,这两名成员将在自委员会中职务空缺导致委员会成员数目减少至两名之日起六个月内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司法告示将加盖委员会公章发出。委员会每年都将选举一名副主席在主席缺席、伤残或主席职务空缺时代为行使权利。(e)委员会可拥有一间负责人办公室或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此类现场办公室,亦可在任何其它地点集合并行使委员会的任何权力。(f)(1)委员会主席作为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员应行使委员会的所有管理和行政职能,包括委员会的下述职能:(A)委员会下雇用人员(非除委员会主席外委员的直属办公室中固定、全日雇用的人员)的任命和监督;(B)由主席任命和监督的人员之间以及委员会行政单位之间的业务分配;以及(C)资金的使用和支出。(2)在执行本款中所规定的职能时,主席应遵循委员会的一般政策及法律授权委员会作出的监管政策、发现和决定。(3)在事先未征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主席不得代表委员会提交常规、追加或弥补亏绌拨款要求或预算。(g)(1)(A)在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主席将任命委员会官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