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全标准化培训2————边振华主要内容•1有关概念•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般程序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般程序•4.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相关规定•4.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4.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4.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4.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4.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相关规定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3.4⑵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3.7⑶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2013.9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2013.12⑸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6.2.5•其他规定⑴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局)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8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㈠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㈡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㈢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㈣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㈢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㈣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水利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备的设备,有开展标准化评审所需的人力资源。•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3条)•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5)和自评报告:–㈠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㈡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㈢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㈠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4条)•第十二条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第十三条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㈠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㈡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㈢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第十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100%复核)•第十五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十六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十九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㈠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㈡不接受检查的;–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㈣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㈤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第二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㈠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㈡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㈢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五章附则(4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⑵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2条)•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章单位申请(2条)•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主要审核:–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㈡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6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㈡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㈢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㈣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㈤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㈡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㈢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㈣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八条评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㈡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㈢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㈣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㈤不得在两家以上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第九条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㈠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㈡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