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第一节治安保卫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4、油区禁止参观。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第九条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第二节保密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第三节消防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4、负责扑救火灾。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防火防爆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第十六条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第十七条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入。第十九条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第二十条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3、禁止穿带钉鞋。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第二节装卸作业第二十一条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3、禁止溜放车辆。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第二十二条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第二十三条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第二十四条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第二十五条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第二十六条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第三节贮存第二十七条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第二十八条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第四节加温第二十九条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1、加温管露出油面。2、加温管漏气。3、蒸汽阀门漏气。第五节供电用电第三十条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第三十一条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第三十二条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第六节施工用明火第三十四条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第三十五条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防污染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第四十条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第四十一条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第四十二条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第四十三条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四十四条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四十五条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第四十六条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途。第四十七条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安排疗养。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第四十八条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防止冻裂。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水放尽。第四十九条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第五十条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第五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第五十二条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注二):石油分级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三级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