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湘安监烟花函〔2010〕188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整顿提升和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了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烟花爆竹整顿提升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整顿提升,加快推进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安全水平,现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方针,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意见》和《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控制、全面提升、确保安全、稳步发展”的方针,通过科技创新,加快烟花爆竹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实现湖南烟花爆竹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第二轮、第三轮行政许可,全面推行机械化生产,基本达到安全标准化,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得到明显提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生产事故逐年下降。三、整顿提升后达到的基本条件(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厂区的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要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确保厂区与其外部安全距离符合标准要求。(二)安全设施符合标准要求1.防护屏障符合规范。防护屏障的形式、高度、坡度、顶宽、底宽、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边坡的稳定性和防护范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爆屏障,应经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2.围墙符合标准要求。危险品生产区、药物总库区和烟花爆竹成品库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其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5米。危险品生产区周围因山体陡峭或跨越河流、池塘且无关人员难以进入的地段,经企业申请、省局派专家核查确认设置围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设置围墙,但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满足安全要求。3.设置可靠的消防设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厂房布置的分散密集程度、危险特性、建筑物耐火等级等情况,配备消防干沙、消防桶、灭火器或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保证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和储备足够(符合标准要求)的水量。在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工作间内,在工作台的上方设置水淋灭火装置或翻斗水箱。4.防静电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所有1.1级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仪,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接触裸露药物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导电胶鞋。5.危险性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GB50161-2009的相关规定。6.电气安全符合规范要求。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必须穿钢管敷设,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要实现有效的工作接地,所有的电机要采用防爆电机,电气开关要采用防爆开关。(三)工厂布局合理1.按功能分区布置,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包括药物库区和成品库品)、燃放试验区、销毁场和行政办公区,各区之间要进行有效隔离,行政办公区不得与危险品生产区联建。2.危险品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危险品生产厂房要做到小型、分散。4.将1.1级厂房、危险品药物总库、燃放或销毁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但不得建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或呈阶梯状布置在陡峭的山坡、山脊上。危险性较大和粉尘较大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并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布置。5.生产区道路畅通、平整、无明坎明沟。厂房连接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道路纵坡符合规定要求。(四)生产工艺和建筑结构符合标准要求1.烟花爆竹要推行机械化生产。对于老企业,要逐步改造为机械化生产,对于新建企业必须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对经试用成熟可靠或已完成技术鉴定的烟花爆竹机械设备,应强力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广应用。2.各生产工序的流程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生产流程顺畅,并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各危险性建筑物的数量、面积大小与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要相互匹配。3.危险性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建筑物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其余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得低于二级。4.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用抗爆间、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且单人单栋。5.1.3级厂房、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隔开,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时,联建间数不超过6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原材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6.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工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工房联建。7.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干燥。干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温度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无通风凉药设施的,要单独设置凉药厂房。干燥温度要符合标准规定。当采用热风对药剂和带裸露药剂的半成品进行干燥时,应设置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晒场要平整,危险品晒场要设置防护堤,其高度应高出被晒品面1m。8.厂房要求(1)1.1级厂房墙体可使用普通粘土砖、水泥砂浆(或石灰砂浆)的实砌墙,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小于250mm。内外墙用水泥砂浆抹面,药混合厂房内墙要光洁、粉刷至顶,并做2m高油漆墙裙。地面为现浇细石混凝土不发火地面或水磨石地面(隔条应为铜条或铝条)。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材料,并进行防漏保温密封吊顶。厂房前建有含药废水导流沟及沉淀池。厂房与道路间不得有沟坎,也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2)1.3墙体应使用烧结砖水泥砂浆(或石灰砂浆)的实砌墙,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轻质泄压屋盖或采用彩钢瓦。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小于250mm。内外墙用水泥粉刷。现浇混凝土不发火地面或水磨石地面(隔条应为铜条或铝条)。厂房与道路间不得有沟坎,也不应设置台阶,而应做成防滑坡道。厂房成排成栋、排列整齐,厂房之间保持安全距离。9.原料粉碎和筛选、称单质原料,药物混合、筛选、造粒、装药、筑药、压药、以及黑火药、引火线生产等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厂房,要设置清洗设施,并配备足够的清洗用水,地面、内墙面和顶棚平整、光滑、无裂缝,便于清洗干净,并进行防漏保温密封吊顶。厂房附近要有可靠的排水和污水沉淀设施,废弃沉淀物要定期清理,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销毁处理。10.1.1级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9m2,1.3级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5m2。11.黑火药生产企业要实现全程分区集中监控,使用视频语音统一调度指挥生产,控制间或休息间要采用抗爆结构,同时要改善控制间或休息间的作业条件,建设为四面现浇混凝土墙加现浇混凝土覆土屋盖结构,设置温度调节装置。12.新建、改扩建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盖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屋架为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钢屋架,屋面为轻质泄压屋面或轻质易碎屋面。1.3级仓库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要多设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五)其他要求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生产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原材料入库验收制度、余药和废药安全处理制度、不合格成品处置与跟踪制度等。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隐患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台帐、安全设施台帐、劳动保护用品台帐、产品流向登记台帐等。2.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本厂新上岗、换岗和离岗6个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都需在属地安监部门监督下接受安全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事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制引、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技能再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培训。四、整顿措施(一)确定第二轮安全行政许可最后期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二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0〕185号)精神,2010年12月31日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的最后期限,超过此期限仍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进行安全许可,企业一律自行彻底退出,县(市、区)安监局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二)严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从事生产。安监部门要逐个对企业进行清理,县(市、区)安监局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生产企业下达停产指令,责令停止生产,严禁烟花爆竹企业边整改边生产。(三)鼓励企业间优化整合。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优化整合,鼓励优强企业兼并小企业,形成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管理上水平的企业。但不得名合实分,即名义上整合为一个企业,实际上各自组织生产经营。发现已发证的虚假整合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严格控制新建企业1.新建企业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从严控制新建企业。今后所有申请新建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县(市)安监局、县(市)人民政府、市(州)安监局逐级审查后报省局审批,省安监局在审批前要派专家查看选址现场,确定选址后下达批文。取得省安监局的批文后,方可设计、征(租)地和施工。未经省安监局批准建设的一律视为非法建设,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建成后不得给予安全行政许可。新建企业包括全部新建的、老企业整体异地搬迁的、异地建设整条生产线的。新建企业竣工后,由省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州)局组织验收。在原生产区进行扩、改建工程的审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2.新建企业的原则规定。(1)非主产区只减不增,即退出的生产企业户头不再保留,也不得新建生产企业。对主产区,原则上不新增生产企业,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新增的,严格执行前述审批程序,实行“减1补1”原则,即减掉1家企业,补建1家企业。(2)黑火药生产厂和引线生产厂不搞过剩的重复建设,但可根据市州辖区内需求总体平衡进行配套建设,必须按前述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五)严把行政许可关。1.分类监管,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现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强力督促已确定保留的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尽快完成整改,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生产;对已确定退出的生产企业,责令其彻底退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无望及已确定退出的生产企业,不予许可,由县(市)安监局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2.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论要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若发现评价报告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即存在有不予许可的情况而仍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将提交省局相关业务归口部门严肃处理。县(市、区)、市(州)安监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时,要认真审查材料的真伪,并核实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省局在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后,还要对申请换(发)证企业全面进行现场核查。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1)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现状与图纸不符,围墙、安全防护屏障、总仓库区防雷等重要基础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2)没有进行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核定,存在“三超一改”问题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3)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4)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条件。4.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