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强”党支部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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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4年“四强”党支部创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党支部(简称“四强”党支部)创建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创建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评促创、以创促建,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促进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的建设质量。第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应当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上,符合下列要求:(一)政治功能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机关意识切实增强,理论武装持续深化,政治生活严肃、政治纪律严明、政治文化健康、政治生态良好,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2—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显著提高,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二)支部班子强。党支部班子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开拓创新、坚强有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书记、委员选优配强、责任清晰、履职到位。党支部书记善于抓党建带队伍促业务,带头落实责任、带头担当作为、带头增强本领、带头改进作风。党支部委员主动履职尽责,积极发挥作用。结合实际探索形成务实管用、具有特色的党支部工作方法。(三)党员队伍强。党支部党员牢记“三个务必”,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爱岗敬业、勤勉尽责、锐意进取,工作实绩突出,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和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转作风、纠“四风”,廉洁自律,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争当政治素质好、岗位履责好、作风品行好、群众评价好的优秀党员氛围浓厚。(四)作用发挥强。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政治引领、督促落实、监督保障作用充分发挥,高标准完成中心工作和日常业务。对党员教育有方、管理有效、监督有力,严管厚爱相结合,—3—党员主体地位彰显,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践行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常态化长效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让党中央放心和让人民群众满意相统一、为了群众和依靠群众相统一,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第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和党员队伍实际,细化创建措施,评定本部门“四强”党支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让越来越多的党支部强起来。年度评定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创建进度确定。注重日常考察和工作实绩,不搞繁琐指标体系,力戒形式主义。应当把“四强”党支部创建与模范机关创建、“两优一先”评选表彰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开展。加强“四强”党支部日常管理,注重总结交流经验做法,营造后进赶先进、中间争先进、先进更前进的氛围;加强检查评估,督促“四强”党支部定期自查自纠,保持先进。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评定工作,在各部门创建并评定本部门“四强”党支部基础上,每年“七一”前后开展一次。各部门按照机关党委遴选和公示、党组(党委)审定等程序,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推荐对象。推荐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含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和有关部级单位)党支部总数的10%。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4—际情况对推荐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各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印发决定、颁发牌匾,通过“四强”党支部建设论坛等形式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六条已获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的,不重复参加评定。各部门每年对本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进行复查,提出保留或者撤销的建议,并将有关复查情况报告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继续认定,不重复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复查、复核与推荐、评定工作同步进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支部,应当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称号:(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实不力;(二)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达标准;(三)年度内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者“差”等次;(四)年度内党支部党员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理,或者设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有其他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5—(五)年度内党支部被上级党组织通报问责;(六)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或者撤销称号的情形。被撤销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党支部撤销的,其所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称号自动撤销。第八条对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创建、评定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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