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厂级安全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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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制:炼铁厂安环办公室第一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明确了三项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一是“安全第一”,二是“预防为主”三是“综合治理”。为了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还必须坚持“一把手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具有否决权”等原则。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安全活动的正常进行。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讲,没有安全,就不能保障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没有安全,就没有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没有安全,就不能促进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因此,必须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切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给予充分的重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这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安全活动的正常进行。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讲,没有安全,就不能保障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没有安全,就没有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没有安全,就不能促进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因此,必须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切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给予充分的重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二、安全生产原则为了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还必须遵守一把手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具有否决权,“四不放过”等原则。1、一把手全面负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坚持一把手全面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有利于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安全死角问题。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有生产就有安全问题,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生产是安全的载体,两者密不可分。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把两者看作统一载体进行统筹安排,管生产的领导者也必须是管安全的领导者,负有兼顾安全与生产两者的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历来坚持“五同时”和“三同时”的规定。“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工作。“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有,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也是一切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3、安全具有否决权安全工作状况如何,是衡量企业经营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标准,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及评比先进时,首先要考核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完成,其他指标完成得再好,也不能评为先进,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安全具有否决权这一原则还表现在:区域位置的环境安全不合格不准建厂;企业的本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准投资;某项工程或设备不符合要求不准使用等。4、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本来是处理事故的原则,为了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把它也看作是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就是抓住事故不放,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国家为保护生产劳动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称为安全生产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规,从内容上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类一、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定。二、安全技术法规三、职业卫生法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护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重视和保护广大的生命权、生存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也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法》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系统地全面地明确了从业人员应获得那些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这种权利的渠道和法律手段。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关注安全,关爱生命。2、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3、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要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4、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督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抓共管。5、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目前,大量企业的从业人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提高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律素质,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6、有利于判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法》针对这些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重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这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以法律作保障,促进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1、从业人员应获得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该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和义务:⑴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的责任。⑵知情权、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⑷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⑸获取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⑹接受教育、培训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⑺事故隐患报告权。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⑻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方面非常重要的法律之一。一、关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有:⑴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⑵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止服务的权利;⑶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措施的权利;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⑸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⑺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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