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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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通用8篇】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指电力企业与其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劳动关系协议。这是一项重要的劳动制度,旨在规范电力企业内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电力企业集体合同包括许多方面,如工资福利、工时制度、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等。工资福利是电力企业集体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根据合同规定,电力企业将根据职工的工作贡献和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确保按时发放工资。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如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以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工时制度是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合同规定了电力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补偿等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电力企业集体合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防止过劳现象的发生,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与此同时,劳动保护也是电力企业集体合同中的重点关注内容。合同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电力企业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电力企业集体合同还规定了职工的培训和晋升制度。根据合同规定,电力企业要注重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机会和晋升通道,鼓励职工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和职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签订合同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管理效能,提高生产效益。合同的签订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对于职工来说,签订合同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促进职工的职业发展。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和职工代表之间的信息差异可能导致合同签订中的争议和不一致。因此,企业需要加强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执行需要依靠双方的共同努力。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落实,同时职工也需要自觉遵守合同规定,发挥应有的员工义务和责任。网友认为,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电力企业与职工代表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是保障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在此基础上,电力企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推动电力行业的发展。集体合同篇【第一篇】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说来。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第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当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后,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集体合同必须做相应的调整。第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失去了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诸如地震、风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等自然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灾害程度决定集体合同是否履行或推迟履行。第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认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成为不必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七,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工会撤销或解散,集体合同随之解除。如果工会撤销或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集体合同篇【第二篇】日*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不支付工资。不支付交通津贴。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第三章人事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因疾博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休职期限缺勤开始时────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疾病│博──────┼─────────┼───┼─────────┼─────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工作诚恳为人表率。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奖状;奖品;奖金;奖励休假。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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