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合同书【汇编4篇】在如今不断进步的经济水平下,我们越来越需要使用合同。合同的种类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等。为了满足您的需求,三一刀客的编辑为您为您分享的“维修合同书【汇编4篇】”,请将此页收藏起来,以便下次访问时更加方便!维修合同书【第一篇】电梯设备维修合同新版范本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电梯设备维修合同1移交单位: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接收单位:苏州市创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方便乙方使用甲方茶城A-B楼一到五楼的观光电梯的正常和独立使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移交协议如下:1、移交日期:20_年月日起到乙方房屋租赁期满止。期满之时,乙方保证将该电梯以完好,正常运行的状态交还给甲方。2、经乙方确认该电梯已通过苏州市特殊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性能完好,符合使用要求。3、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电梯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4.、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零配件损坏、包括该电梯所发生的一切电梯零配件更换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5、在交接之时甲方将维保的联络方式当面和乙方交接清楚、交接后的维保事宜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联络、甲方概不负责。6、该观光电梯的年检由乙方负责申报和年检、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乙方必须保证该电梯在年检时一次性通过、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这台电梯的年检费用付给乙方、以《苏州市特殊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的发票为准》其他费用甲方不管7、协议签订后乙方享有该电梯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8、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当地司法部门处理。9、该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附件:《电梯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产品保养服务单位的联系方式》、《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电梯质保期间》、《电梯检验报告》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电梯设备维修合同2甲方:乙方: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荆州博盈投资广场的两台上海三菱HOPE电梯因改并联遗留的故障修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协议内的两台电梯并联后出现的一切故障(包括未出现的)故障交由乙方修理。二、主要故障现象1、2#梯开门延时过长。2、操纵箱内指令故障。3、外呼指令故障。4、死机。三、修理费用: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四、工程期限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配件及其它准备工作,现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2、乙方保证施工期间尽量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电梯使用。五、双方责任1、甲方将电梯随机图纸、文件转借给乙方供施工期间使用,并提供相关事宜咨询服务。2、为使工程顺利完成,甲方应尽量给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3、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对本次维修后果由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其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为五年。4、在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并联遗留问题将由乙方承担全部免费维修,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费用。六、工程款结算在施工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并在90日运行合格后,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七、其它约定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2、乙方应在合同签定的同时,将本公司有效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供给甲方。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盖章):代表(盖章):日期:日期:电梯设备维修合同3供方:(以下简称甲方)需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签下如下合同:1、乙方于20_年11月29日至20_年7月31日(或20_年8月31)期间,给予甲方鹿港小镇花园橱柜电器订单四十五套以上2、甲方给乙方橱柜电器价格为:吸塑板为1150元/米,防火板为1000元/米,此价格包括地柜、台面、吊柜、以及以上报价五金材料,附加五金另外收费(如拉蓝),电器价格为:1700元/套,上海皇冠品牌,烟机型号:CXW-200-11,炉头:,消毒柜:ZQD-100A3、橱柜最少五套出货一次,下订甲方先收50%费用,安装完毕现场量尺寸付尾款,电器货到付款最少十套出货一次4、橱柜成交后,从复尺后次日算起十二日至十五日内到现场按装,按装工期1至2天(除特殊情况外).。5、上页报价未含税金,税金按实际发生须要由乙方交纳,乙方所支付的各项结算工程款均凭甲方开具的盖有甲方财务章的收据为依据6、不含管理处收费(电梯使用和水电费、垃圾外运费等),管理处收费按实际发生须由乙方交纳,甲方只承担管理处的各项管理要求。7、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若物业管理处规定节假日或双休日不允许施工,或增加项目太多,或因停电、停水、天气恶劣等人力不可抗菌素以及乙方工程进度款等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的,则工期相应延迟。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维修合同书【第二篇】辽宁省交通厅制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发布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交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依法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应当签订合同;倡导其它维修作业签订合同,托修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应当签订。三、签订合同时,托修方应当查看承修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五、托修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七、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10月1日起使用。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_________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维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第二条维修前检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第三条维修项目第四条维修配件材料第五条维修预算费用承修方可预收_____%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第六条车辆交接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第七条车辆维修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第八条竣工验收(一)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九条费用结算(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二)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________□。(三)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质量保证(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日”执行。(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十一条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