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涉及煤矿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即受到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又受到生产技术条件,人力资源质量,安全投入,管理的先进实用性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一定的特点,整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1.产业集中度低,煤矿数量过多,安全生产发展极不平衡虽经近几年的关井压力,我国煤矿数目仍维持近4万处,为国外主要产煤国煤矿总算的7倍以上,其中小煤矿占98%。绝大多数小煤矿基础装备简陋,生产系统不完善,管理落后,采用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2000年,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7.06%,是国有重点煤矿的9倍,国有地方煤矿的4倍;在全年发生的442起重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发生329起,占74.4%。过多.过乱的乡镇煤矿给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带来重大困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2.地质条件差,自燃灾害严重我国是世界上煤矿地址条件较差的国家之一。许多煤田在成煤过程中地址作用强烈,煤层赋存不稳定,地址构造复杂多样,伴随生产各种各样的地址灾害。仅就国营煤矿来看,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9.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矿井占49.2%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占57.5%具有水害危险的矿占43%某些矿井还有冲击地压、岩暴、矿振和高温危害。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煤矿自然条件还在不断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m矿山压力、地温、水压、瓦斯涌出强调都在加大。1985年原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涌出量为31、.2亿m3,1995年增加到46.4亿m3,1997年达到50亿m3。矿井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热害的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煤矿严重的自然灾害觉定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各种越来越艰巨。4整体装备水平低,抗灾防灾能力差我国国有重点煤矿机械化程度虽以达到72%,但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低,造成我国煤矿整体装备水平与国外煤矿的很大差距。煤矿防灾系统的性能、状况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国有煤矿通风能力不足有52处,占总算的8、74%;约30%的突出矿井河0%的高瓦斯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国有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老化,设备陈旧极为谱遍,4人力资源数量上供大于求,质量上供不应求的矛盾突出煤矿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从业人员近700万人,是世界上其他产煤国煤炭从业人员总人数倍。5安全生产体系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煤矿安全生产6煤矿状况严峻,重大事故频繁发生7安全生产越来越多的制约煤矿经济和持续稳定发展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有及意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却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方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确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到实处;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建立安生产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五是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六是加大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不要措施。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抢救和调查处理。要检查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阶级的意志性是指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人人必须遵守,由国家机器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物质制约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受到客观存在的物质条件所制约。经济基础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变化。法律的特征,是指具有不同于道德,风俗,中教等行为规范的特点,具体有;(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人员遵守。(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按照程序制作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我国的法律是靠人们自觉遵守和国家强制相结合实施的。(4)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得到确定,保护盒发展,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二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当代中国法德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发,国际条约。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并需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通过;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本部门,地方的权限内依法制定。3违法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违法是指违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为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违法就是不执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定所禁止的行为。违法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在内。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4种。违法的构成有以下4个要件;(1)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2)必须违反了客体,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以上缺一就不是违法)法律制裁分为以下几类;(1)刑事制裁——他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由家对刑事违反者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严重的一种,包括主刑和复刑。主刑包括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复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刑和复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2)民事制裁。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的法律制。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犯,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以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罪款,拘留。(3)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单由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4)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行驶违宪制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如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犯罪及其构成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处罚的称为犯罪。犯罪的三个特征;1具有危害社会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2刑事违反性,即违法刑事法律的禁令。3应受惩罚性。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惩罚,但不失为犯罪。犯罪的构成都有四要素;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4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员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内容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3)地方性法规。有《贵州省矿山资源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等。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江泽民主席签发命令给予公布,于2002年11月1起实施1立法的目的及意义《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意义,即四个需要;一是加强依法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