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业务水平,为优化基层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为解决基层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乡镇和街道直接领导,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遇有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全县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城管执法局可临时抽调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活动。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县大督查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城管执法局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县政府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经费由各乡镇和街道负责管理。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根据城管执法局的绩效考评结果,拨付一定比例资金作为绩效考评奖励,由城管执法局根据考评结果按月或季度进行发放。第四条各乡镇和街道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第五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和街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城管执法局要会同县相关部门开展对乡镇和街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第六条参与考评管理的范围为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所有执法队员,由城管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镇和街道的容貌整治、队容风纪、生态管护和防灭火、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执法程序、县乡交办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等。依法依规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3—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不参与考评管理。第七条考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执法案卷、实地走访问卷以及不定期开展暗访等方式进行。考核考评工作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于次月上旬在全县进行通报。考评结果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排名,实行百分制评价。月度考评得分为本月工作综合考评得分,季度考评得分为三个月考评得分平均值。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对各乡镇和街道每月检查情况和上月整改问题,按照“已整改事项、正在整改事项、列入整改事项、整改不到位事项、未整改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并在全县范围通报结果。第八条考核评价实行奖优罚劣。(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被县级及以上评为先进的;2.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的;3.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工作经验被市级及以上机关推广学习的。4.全年累计6次或连续两个季度考评结果为前2名的。—4—(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减分:1.工作人员被县级及以上有权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2.在日常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3.因工作失误,被县级以上单位通报的;4.未能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交办的任务的;5.全年累计2次或两个季度被通报的。(三)年度内有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年度内取消其所在执法队伍参评资格,当年度内停止发放绩效考评奖励。第九条县政府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受到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参与绩效考评的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保持人员稳定,严格做到专人专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安排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行政执法活动无关的工作。第十一条县城管执法局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等。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5—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十二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罚没财物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四)执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七)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绩效考评或者弄虚作—6—假的;(八)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条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条例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