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样例【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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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样例【参考4篇】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们在很多场合都会使用合同,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关于合同范本应该要含有哪些内容吗?您也许需要经济合同范文1500字这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经济合同模板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必须审查的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等等。此外,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确认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等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和解释。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与多变,现有的规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地去研究法制建设中和经济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确认合同效力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一、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今后是否仍应如此?这是一个不能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同,从某个角度上讲,我国的经济体制与过去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例如,为了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经济结构,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合体,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在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中,就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又如,为了保障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国家保护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企业按照自己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开办分支企业,这些分支机构大都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它们通过商品市场机制,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事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不是现金现货交易,而是采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期货交易。因此,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已成为它们合法经营的纽带,如果不承认它们的合同主体资格,凡以它们为制约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合同,均以主体不合格而确认无效,其结果势必与经济体制改革已形成的体制格局相违背,与经济法制建设相违背,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笔者认为,非法人经济组织同企业法人一样,可以是经济合同的合法主体。有些人认为,既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那么,今后审查经济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不必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笔者觉得不能这样推论,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仍然应将对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内容,但不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对那些个人或团体未经核准登记,借用法人或非法法人经济组织的合法凭证签订的经济合同,对非法经营者利用关系以被企业的合法身份签订的经济合同,对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销售柜台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等等,应以其主体不合法,确认合同无效。承认上述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合同主体资格,主要是针对商品流转,购进卖出来讲的,非法人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为其他经济合同的主体?笔者认为,凡属商品流通环节中获得生产经营手段而产生的合同行为,比如因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能源供应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承认其主体资格,因为这些行为都是在合法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不属这种情况而签订经济合同,其主体资格的确认,有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无法律规定的,应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效果,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比如联营,由于非法人经济组织人、财、物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设立新的经济实体的法人型联营或合伙型联营。那么是否可以参加协作型联营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这种联营是松散的,不需要设立新的经济实体,不需要各方出资,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以经营共同体为目标,而是利用联营各方现有的条件,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互相协作。非法人经济组织的条件,如果可以被协作要约方利用,就可以按照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各方互相提供利用。这既不违背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也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二、关于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问题。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首先应确认合同的性质。这是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倘若合同的性质认定错了,适用法律也会发生错误。以企业流动资金为例,企业的流动资金可用于购买原材料和垫付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费用上的资金等。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企业不准擅自动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但是,如果企业以投资的方式,用流动资金进行补偿贸易,则不违背上述规定。比如甲企业生产某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由乙企业供应,但乙企业供应不上,使甲企业采购无保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本企业对外产品的供应合同的履行。为了克服这一困境,减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甲企业就同乙企业协商,由甲企业投资,乙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形成新的生产线,扩大生产能力。乙企业接受甲企业的投资,不是用货币的形式偿还,也不是以参股的形式让甲企业参予乙企业的利润分红,而是按甲企业的要求,长期定点供给甲企业的原材料,对甲企业的投资,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给予补偿。从形式上看,甲企业是用流动资金投资,实质上的投资目的是为了长期定点获得原材料供给,此种贸易活动方式,与用流动资金购买原料,无本质区别,符合流动资金用途的特点。这样的合同,就应按补偿贸易合同确认其合同有效。倘若按投资参股认定,则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就应确认无效。这样就搞错了性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要一并审查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合同组成部分的法律事实,注意它们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如果合同是合法的,但在履行前双方达成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改变了原本合同的合法性,其改变的部分又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就应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应确认违法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同样,原本合同有违法条款,但在履行前双方通过变更协议形式,撤销了原本合同中违法部分,而以合法的约定取而代之,就应以原本合同中的合法部分和变更协议产生的法律事实,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根据。比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这类合同,必须具备承包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已经批准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双方如果在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尚未经过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无效的。这里要明确的是,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上述缔约的前提条件,是因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的总概算,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工程承包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经批准,工程的面貌、结构、造价均处于未确定状态,此时签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势必会出现与工程的实际面貌和投资相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准以前就签约,会出现擅自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违反项目投资计划的情况。因此,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经批准才能签订合同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就无效。但是,如果合同订立后双方尚未履行,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当事人根据批准的文件,达成了补充协议,变更了原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造价,实际履行中,双方也是按变更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对这样的合同纠纷,就不应按原本合同的约定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应以原来合同合法的部分和变更协议,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确认合同效力,要避免前后矛盾。当案件出现基于同一性质相互有关联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时,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有效,一个无效的确认。这种情况主要见于连环合同的并案审理,或有第三人参诉的纠纷案件。如某甲公司,对A产品无经营权,却超越经营范围,同乙公司签订的供给乙公司A产品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后,因不能经营A产品而不能供货,又迟迟还不了货款,乙公司知情后,为了保障自己预期的利益同丙公司签订合同,以A产品为购销标的,合同生效后,丙公司按约定,预付货款。乙公司收款后,便与丙公司和甲公司协商,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预付款,为解燃眉之急,签字认可确认转让。但因甲公司仍不能供货成讼。对此情况应怎样确认合同的效力呢?甲公司越权经营,其行为违法,同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合同标的合同无效。无效的责任在甲公司。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标的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同样是无效的,因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随着三方转让关系的产生而消灭,乙即退出了合同,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取代乙公司成了供方,而甲公司因无经营A产品的权利能力,也就无权取代乙成为供方,其取代行为仍属超越经营违法行为,所以三方的转让关系也应无效。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在审理中应注意不能简单地确认前者无效,后者有效,而应综合考虑尤其还应看到,乙丙之间签订合同,丙是善意的,乙则具有转嫁经营损失的故意。乙公司明知甲公司违法经营,无履行能力,却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丙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接受了极有可能遭致损失的转让协议,其行为当属欺诈。如果确认三方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则事实上将会保护乙的欺诈行为,损害善意第三人丙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审理经济合同时,务必认真推敲,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避免在合同效力问题方面所出现的错误。经济合同模板篇【第二篇】合同订立:指缔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磋商的过程及最终达成合意的状态。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经济合同主体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签订经济合同,首先要贯彻合法原则。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它的内容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搞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经济合同的内容违法,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合同不仅内容要合法,签订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其次,签订经济合同还应该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协商一致,是指经济合同当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或欺诈;等价有偿,是指经济合同作为法人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往来,必须是有偿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再次,签订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在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干预。总之,订立合同条款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意见,不允许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任何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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