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规则范例3篇2024/X/XX党支部工作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机关和在京单位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据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有关规定,结合直属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集团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中心党支部和在京单位党委下属的党支部。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第三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视情况组成联合党支部。第四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党员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l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第五条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第六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和由它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党支部的任务一、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制定党支部的理论学习计划,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一项内容。努力改善党员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党内外群众,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三、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四、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先锋模范作用,重大问题先在党员中传达、动员,听取意见。鼓励和支持党员努力钻研业务,在本职岗位上为企业多做贡献,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五、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工作。六、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七、紧密结合企业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协助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八、协助行政领导对员工进行管理,配合人事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员工的任免、调动、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十、领导和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群众组织的工作。第四章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第八条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安排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将重要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示。安排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将重要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二、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四、与党支部委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党、工、团组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群众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第九条组织委员:掌握支部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安排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及时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第十条宣传委员: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安排党课学习,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协助行政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第十一条纪律检查委员:提出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遵纪和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纪检部门查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二条群众工作委员: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第五章党支部的基本制度第十三条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四条工作计划和请示制度支委会每年年终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安排党员每半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每半年还要参加1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对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按《中远(集团)总公司直属机关评议党员分类标准》实行)。第十七条“争先创优”活动制度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进行评选。第十八条“党支部工作手册”制度为了加强党支部的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党支部必须坚持使用《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支部工作手册》由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管理,注意保密。。《党支部工作手册》的各项记录必须及时、准确、严肃认真。《党支部工作手册》记载的情况,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一、党员大会。全年不少于2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委会和支部委员;发展新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二、支委会。全年不少于4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和奖励方面的问题;研究安排党支部活动。三、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1次,全年不少于4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的奖惩等。四、党课。除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党课教育活动,其中至少安排1次结合本支部实际的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第六章党员教育和管理第二十条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党员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理论学习、传达文件、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每个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做好考勤和记录。第二十二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要及时汇报,外出3个月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汇报。党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党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第二十三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6个月以内的应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并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外派,应携带外派党员证明信,并在外派所在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党员调入、调离本部门、本单位,应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第二十四条要求党员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双月15日前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五条及时对先进党员进行鼓励表扬,对后进党员帮助教育,促其转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上述情况须经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七章党内监督第二十六条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团结,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第二十七条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第二十八条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支委会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第二十九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能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运用党员群众赋予的权力。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七、能否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纪国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格按制度办事。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第三十条监督的主要办法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结合年度总结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党员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会议原始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认真整改。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支委会或上级党组织汇报。党支部要建立对党员的谈话提醒制度。四、支委会在换届选举前和年度总结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五、通过多种渠道,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六、支委会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七、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第八章发展党员第三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第三十二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三十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纪律,抵制和防止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泻私愤卡人、压人等不正之风。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中国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