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xx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卫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规定,完善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条实行党风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条医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四条党委书记、院长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党委书记对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和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处长(科室主任)对本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本处(科室)的副职和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处长(科室副主任)对本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2—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和党总支、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党委以及医院领导干部,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一)至(七)款的责任内容承担领导责任。第八条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及院校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三章规定落实。第十条在党委领导下,组织纪委、监察处、组织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对医院任命的领导干部及各处室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检查内容以《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准。第十一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