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储存分装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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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儲存分裝輸送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協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組織架構壹、背景說明貳、執行狀況(過去案例、相關法規分析)參、問題分析肆、政策研擬與建議伍、相關標準作業程序(災害預防、緊急應變、事後調查鑑定)陸、建置督導檢核機制及程序柒、預期目標及未來願景壹、背景說明一.所謂的L.P.G.即是液化石油氣(LiquefiedPetroleumGas)的縮寫,此種氣體平時是在高壓之條件下儲存或運輸,而當此氣體釋壓後,隨即揮發恢復為氣體之物理狀態。二.液化石油氣之組成係為丙烷或丁烷,或為兩者之混合物。丙烷在空氣中之燃燒範圍為2.15%~9.60%,發火點為493℃~604℃;丁烷在空氣中之燃燒範圍為1.55%~8.60%,發火點為482℃~538℃。三.一般認為液化石油氣不具有毒性,然而當此氣體存在於狹小密閉之空間條件下,則可能成為一種窒息劑。此外液化石油氣不具有氣味,但在運輸或儲存時通常會添加一些具有氣味之物質。四.液化石油氣之比重介於0.509~0.582之間(15.5℃,水=1),故高壓液化時會浮於水上;又其蒸氣比重介於1.52~2.01之間(15.5℃,空氣=1),當洩漏時其蒸氣將蓄積於地表或低窪處所。五.儲槽中之液化石油氣很容易導致B.L.E.V.E.(BoilingLiquidExpandingVaporExplosion)的現象。六.本案目的:落實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安全管理,辦理分裝場之消防安全設備、儲槽定期檢查、逾期鋼瓶之查察取締、瓦斯罐裝及運送安全教育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等工作,律定平時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等措施,以減低液化石油氣洩漏導致災害事件發生,確保公共安全。貳、執行狀況一.過去案例:台北縣樹林市官成分裝場爆炸案、高雄林園北誼興業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罐裝廠油罐車爆炸案,均為液化石油氣槽車駕駛未注意車尾灌裝管路未拆卸,逕自將車移動離開填氣平台,導致加氣管線拉斷,大量液化石油氣洩漏,拉斷之接頭於車輛行進時與地面摩擦產生之火花,引燃受熱之液化石油氣。週遭槽體受熱後,內部液化石油氣由液體迅速膨脹成氣體,將槽體撐破,大量氣化之液化石油氣引燃爆炸之慘劇。二.相關法規分析:(一)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提供勞工安全衛生之工作場所。(二)負責人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提供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計畫,並完成製程安全評估、緊急應變及稽核管理計畫等,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檢查合格方得使勞工作業。(三)液化石油氣運輸槽車駕駛及分裝場從業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定時訓練並確實執行,以防災害發生。(四)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主應依消防法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作為,依規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每月自行檢查防火避難設施,維護管理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教導場內從業人員通報、滅火搶救及避難逃生等作為。(五)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針對消防安全設備、容器儲存場所管理及有無違規灌裝逾期鋼瓶行為,實施定時及不定時之查察取締等作為。參、問題分析一.液化石油氣車輛駕駛人訓練不足。二.LPG裝卸應有專人負責。三.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採取防止氣體洩漏或爆炸之措施」並確認「應拆卸容器與裝卸設備之連接部分後,始得移動車輛」。四.裝設灌裝液化石油氣用之管線安全連結裝置。五.分裝場區應有專人與消防人員密切配合,提供災害相關資訊以利搶救。肆、政策研擬與建議一.強化風險控管機制。(一)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蒐集案例及原因分析,檢討研擬防災作為,觀摩風險管理及相關災害防救知能,以提昇之監督檢查技能。(二)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規劃督導網,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安全管理檢查。二.加強對分裝場業者及從業人員之宣導、輔導:(一)地方政府擬訂防災措施,實施宣導、講習或提供相關協助。(二)消防機關加強宣導勿違規分裝液化石油氣逾期容器及定期送驗液化石油器容器,並實施防火宣導。(三)勞檢機構宣導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從業人員應確定液化石油氣槽車確為靜止狀態,且無移動之虞時,方才實施分裝事宜:如停止車輛、取出鑰匙、拉起手剎車,並放置輪擋防止車輛移動等措施。(四)各相關單位宣導業者增訂安裝管線安全連結器。三.加強救災人員教育訓練:消防單位應熟知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內各儲槽位置及可供利用之消防安全設備,針對分裝場各項可能發生之災害定時實施演練,並畫定搶救部署計畫圖,研擬救災措施及車輛佈署方式,以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有效控制災情。伍、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情境想定一.液化石油氣槽車駕駛於分裝場灌裝液化石油氣儲槽完成後,未拆卸灌裝管線,逕自將車輛移動離開灌裝位置,因未設管線安全連結器,亦未採其他安全措施,致灌裝管線被扯斷,大量液化石油氣洩漏,拉斷之接頭於車輛行進時與地面摩擦產生之火花,引燃受熱之液化石油氣。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作業人員於實施液化石油氣容器分裝時,未先行確認容器檢驗期限並實施外觀檢查,並於分裝時離開作業台;此時分裝之液化石油氣自容器底部縫隙處大量漏氣,其他作業人員另搬運容器至該分裝機準備灌氣,因搬運鋼瓶時產生火花,致洩露之液化石油氣起燃。一、災害預防(一)分裝場環境安全管理部分1.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申請設立許可時,縣市政府應確實勘查現場各項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是否符合經濟部標檢局訂定之「中國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之相關規定,方准予發給執照。2.當地消防機關對於所轄分裝場建卡列管,定時及不定時前往取締查察,內政部消防署亦應不定時前往抽查,發現違規情事當場舉發並辦理裁處,若為嚴重違規,且次數達四次以上,當地消防機關應提報縣(市)政府,由其工商、建管單位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查察重點如后:(1)消防安全設備是否依相關規定設置。(2)是否有違規灌裝逾期鋼瓶情事。(3)容器儲存場所之規模、構造及設備是否符合規定?(4)容器儲存場所是否依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證明書?(5)容器儲存場所管理是否落實。3.分裝場設置應考量液化石油氣灌裝車出入空間,並不得影響鄰近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4.分裝場應依勞工安全法令落實設置與維護液化石油氣儲存及製造場所之容器定期送驗及自動檢查措施,並依交通運輸相關規範確實執行運送安全作為。(二)分裝場勞工安全管理部分1.分裝場負責人應設立場內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及通報系統:(1)平日應建立適當之緊急應變任務編組,於意外事故發生時能迅採取適當應變措施。(2)平時應建立適當之緊急應變通報系統及訓練,並經常與當地警察、消防單位保持密切連繫,俾於必要時能迅速有效請求適當支援。2.由當地勞檢機構列管所轄分裝場並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檢查,發現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法處理。3.由當地勞檢機構督促各分裝場依規定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防災訓練及宣導1.分裝場作業人員之安全訓練與演習(1)分裝場應由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教育訓練工作,對於新進員工施予安全教育訓練。(2)對於新加入之員工尚須由班(組)長進行該班工作之安全教育訓練。(3)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日常員工安全教育訓練。(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負責人應依「中國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規定,訂妥「分裝場緊急計畫」備查,並每月至少實施一次演練,作成紀錄備查。(5)分裝場作業人員於灌氣之前,應確認容器外觀完好且仍在檢驗合格期限內,以避免分裝時發生危險。(6)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員工安全演練之機制以下列方法進行:A選定演練之作業單位與部位。B實地勘查,確認安全演練之內容。C編寫答案、評分標準,擬定安全演練計畫。D實際演練:含意外狀況顯示、受訓人員設想部署過程及實地演練。E編寫緊急應變計畫。2.地方勞檢機構及消防單位應針對轄內分裝場之環境特性,事先模擬災害情境與應變措施,定期與相關機關(構)、場區從業人員實施訓練及演練。3.勞委會應針對分裝風險及危害特性,加強防災技術人才之培育,以提昇事業單位之宣導及輔導成效。4.地方勞檢機構應配合勞工安全衛生專案檢查計畫實施宣導、講習或提供相關協助,並督促業者訂定場區防災手冊,建立自我防災體系;消防單位應定期檢討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防災宣導事項,適時實施宣導。二、緊急應變:(一)分裝場緊急應變程序:實施場內緊急應變程序並立即通報相關單位緊急搶救事宜。1.分裝場所容器大量洩漏之處理。2.管線或閥門大量洩漏之處理。3.裝卸設備發生洩漏之處理。(1)小量洩漏之處理。(2)大量洩漏之處理。4.瓦斯洩漏引起火災之處理。(二)當地消防機關作為: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派遣。2.初期救火指揮官及人員出動時作為。3.初期救火指揮官通訊及回報作為;必要時請求支援。4.指揮官車輛及水線部署作為,人命搜救任務應為優先。5.救災人員防護及警戒作為。6.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7.處理分裝場之大型儲槽或槽車儲槽液化石油氣之洩漏災害時應注意事項。8.槽車意外:無外洩、無火源時之處理方式。9.槽車意外:液體或蒸氣外洩,尚未引燃之處理方式。10.已引火之洩漏處理方式。11.液化石油氣洩漏意外事故:冷卻儲槽溫度及停止氣體外洩,為營救受害者須撲滅火勢時,則可利用乾粉滅火劑,但氣體外洩之問題卻依然存在。12.儲槽表面受輻射熱或其他熱源加熱時須挹注足量水加以冷卻,利用側面接近儲槽,冷卻槽體、管線及閥門。13.有火焰之洩漏的處理重點。14.可關閉外洩氣流之閥門被熱或火焰所包圍時,可用大量水霧保護救災人員操作,動作謹慎緩慢以防止回火而使該些人員陷入火焰中。15.通常即使在著火之狀態下,除非槽體翻覆或洩壓閥損毀,多數B.L.E.V.E.發生在金屬結構扭曲或變薄的蒸氣區域。16.著火處位於槽體下方或上方時之應注意事項。17.除非裝載之液化石油氣完全被卸下,否則已翻覆之槽車不允許將之扶正。18.消防人員處理液化石油氣鋼瓶洩漏及火災意外事故時應採下列措施:(1)確認洩漏及火災之狀況。(2)鋼瓶爆炸之徵候判斷。(3)對於分裝場液化石油氣鋼瓶外洩火災之搶救措施。(4)對於車輛運載液化石油氣鋼瓶外洩火災之搶救措施。(5)對於住宅液化石油氣鋼瓶外洩火災之搶救措施。(三)勞檢機構作為:勞動機構災害處理通報及個案登錄標準作業程序1.檢查機構接獲報案或得知事業單位重大災害,立即填具「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表」傳真勞委會。2.檢查機構應視災情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相關人員,並立即派員至現場了解撰寫「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電子郵件傳送勞委會。3.檢查員應每小時回報查處狀況及結果。4.於假日對電子媒體報導之災害均應立即通報,並派員撰寫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傳送勞委會勞工檢查處處長住宅。5.檢查員陳報組長重大災害通報表,並由組長立即指派人員實施現場檢查。6.個案登錄電腦建立「重大災害個案彙整管制表」列管。(四)其他相關辦理事項:1.由環保局進行環境污染檢測、衛生局進行傷患之衛生醫療、警察局進行現場秩序之維持及交通指揮、地區勞檢單位進行儲槽安全檢測,另視現場狀況派出相關機關或民力組織執行相關任務。2.劃定警戒線並廣播周遭民眾嚴禁使用火源,以避免爆炸,必要時得立即疏散附近民眾。於現場發現災害嚴重且有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啟動醫療救護及縣市相互支援協定系統,若仍無法獲得控制,應立即請求內政部(消防署)協調統一調派。(五)政府機關災害緊急通報作為:(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1.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2.通報聯繫作業:(1)消防通報體系。(2)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六)各中央部會緊急應變相關權責:1.內政部。2.國防部。3.經濟部。4.交通部。5.行政院新聞局。6.行政院衛生署。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三、事後調查鑑定(一)消防機關事後調查鑑定部分1.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調查、鑑定部分:(1)保存現場完整。(2)區分作業任務。(3)實施火場勘查。(4)製作談話筆錄。(5)證物採取及鑑驗。(6)研判起火處所。(7)必要時請求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協助之。2.內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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