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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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案例1、扣件式脚手架倒塌事故…………………………………………12、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53、地铁深基坑高处坠落事故………………………………………84、市政隧道沟土坍塌伤亡事故…………………………………115、桥梁墩身作业高处坠落事故…………………………………146、隧道坍塌落石伤亡事故………………………………………177、汽车侧翻导致铁路行车事故…………………………………198、隧道火灾造成重大影响………………………………………219、铁路隧道口特别重大坍塌事故………………………………2310、炸药意外起爆引起爆炸事故…………………………………3211、交叉作业竖井提升设备伤害事故……………………………3412、隧道坍方处理发生坍塌伤亡事故……………………………3713、盾构区间隧道不明气体爆炸事故……………………………4014、高空坠物伤害事故……………………………………………4115、隧道火灾事故…………………………………………………4216、隧道II线平导交通事故……………………………………4517、隧道施工触电事故……………………………………………4718、辽宁省孙家湾煤矿“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4819、董家山隧道工程“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551扣件式脚手架倒塌事故一、事故经过该地铁工程位于十字路口下,为双柱三跨岛式站台设计,为确保进入车站地段的施工安全,根据设计要求需在风道底部先开挖南北两个小导洞,并在其内施作风道衬砌的两条地梁。地梁钢筋骨架由ф28主筋、ф16腹筋、ф10箍筋组成,总重17.9т。钢筋骨架利用ф48钢管搭设支架定位进行施工作业。在梁体混凝土灌注前,拆除钢管支架。当日当班16名作业人员分成四组,同时进行绑扎箍筋作业。由于主筋间距小,支架横杆挡住箍筋不好绑扎,现场作业人员хх和хх向当班副班长请示把支架扫地横杆拆掉,副班长хх便布置隔一根拆一根。于是,四个作业组各拆除了一根支架扫地横杆后,继续绑扎箍筋。19时50分,作业人员在向上提拉箍筋过程中,支架连同已架设的钢筋向小导洞进口方向倾覆,将四名在支架中层和下层作业人员压在钢筋下,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的。二、事故原因分析1、地梁支架没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标准进行搭设;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承重杆件被拆除后,致使支架受力状态发生变化,削弱了结构抗倾覆能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按照《脚手架支搭规程》规定,承重架子的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大横杆间距不得超过1.2m,小横杆间距不得超过1m,必须设置与地面夹角不得超过45—600的斜支撑,架体中间还应设置剪刀撑,才能保证架体的稳定性。当支撑地梁的扣件式钢管支架承载重量已经大大超出一般承重脚手架﹙承重脚手架载荷270㎏/m2﹚允2许的载荷,本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加大支架的承载能力和加强架体的稳定性。但是,事故发生前搭设的支架立杆和大横杆间距达到2.0m﹙立杆间距超规定0.5m,大横杆间距超规定0.8m﹚,且只在长26.67m支架的一侧设置了3根斜支撑。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又擅自拆除了支架中连接杆件﹙5根﹚,最终导致架体失稳倒塌。2、安全、技术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⑴项目部技术部门对地梁施工安全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承重脚手架的技术标准组织设计和制订搭设施工方案,考虑架体稳定性时认为“以前曾这样搞过”而凭经验办事,对架体抗倾覆措施考虑不全面,地梁钢筋施工技术交底会和下发的书面交底书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地梁架子搭设完毕后,也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⑵支架的搭设未使用专业人员,而是由开挖班班长和钢筋班副班长带领工人凭经验搭设;使用中,当班副班长自认“艺高人胆大”未经项目部技术部门批准,对本身整体稳定性差的支架,又违章拆除扫地杆﹙4根﹚和顶层横杆﹙1根﹚。⑶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对支架的搭设不按事先设计、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程序办事,对支架使用过程中的稳定状态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对架体的稳定性提出意见;检查中对违章拆除扫地杆﹙4根﹚和顶层横杆﹙1根﹚的随意性施工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⑷在违章拆除支架上的连接杆件﹙5根﹚情况下,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3、监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支架搭设和地梁钢筋绑扎作业,未能及时予以制止。3三、应汲取的事故教训1.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脚手架工程从编制施工方案、设计﹙验算﹚、搭设、搭设中的监督检查、搭设后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凭经验而马虎、凑合、满不在乎,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简化作业和疏于监督。3.脚手架既要有足够承载能力,又要具有良好的刚度﹙使用期间,脚手架的整体或局部不产生影响正常施工的变形或晃动﹚,其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和立杆,三杆交会处﹙主节点﹚用直角扣件相互连接,并应尽量靠紧。②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在40—65N.m之间,以保证脚手架的节点具有必要的刚性和承受荷载的能力。③在脚手架和建筑物之间,必须按设计计算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并分布均匀的连墙杆。④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坚实,并有足够承载能力,以防止不均匀的沉降。⑤应设置纵向剪刀撑和横向斜撑,以使脚手架具有足够的纵向和横向的整体刚度。4.登高架设作业,是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4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专业人员。5.要学法、懂法、执法,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干部自身的管理行为和工人自身的作业行为。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爱护企业,用优秀的工作质量保障工序作业的绝对安全。5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一、事故经过某大桥由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总包单位负责桥梁预制厂场地平整,分包单位负责梁厂布置、建设和梁片预制﹙包括塔吊轨道基础施作、轨道铺设、塔吊安装等﹚。事发时间为下午3点,分包单位塔式起重机﹙自带﹚﹝以下简称塔吊﹞吊运梁模槽钢从塔吊东端外轨1m处到梁厂西南侧。在起吊至离地面0.3m时,塔吊向西南侧滑动,塔臂向北侧转,塔吊沿轨道溜动6m后向北面倾倒,塔臂和配重铁砸在公路边临时料棚上。由于当时天阴风大气温低,聚集在料棚取暖的人员被砸,酿成8死4伤的多人伤亡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1.吊运过程中突遇强烈阵风。根据县气象局提供的天气情况,县城区当日15时风力为4.7级,梁厂位置处于风口,瞬间强风影响塔吊的操作与稳定。2.轨道内轨轨面高于外轨轨面4—14.5㎝,致使负重塔吊塔身自然外倾,处于不稳定状态。①轨道内轨铺设在路基上,而外轨却铺设在路基边线外1m扩填的混渣上;轨道基础为虚渣,无碎石;轨道中心和两侧均未设排水沟,事故前35天内雨雪天气有15.5天,导致轨道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②轨道铺设质量严重不符合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轨枕长度不够且截面小;钢轨接头间隙大,接头处无枕木支垫,内外轨接头处在同一截面,没有错开;钢轨鱼尾板连接螺栓缺少;用Φ12螺纹钢自制13Χ2㎝钩头钢筋代替道钉,且每根枕木的钢轨两6侧大部分只钉1个;未设轨距拉杆。3.塔吊未装行程限位开关,轨道终端无缓冲止挡器。4.塔吊指挥工、挂钩工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5、塔吊为1969年出厂产品,安装后未报经市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违规使用。6.总包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对分包单位塔吊轨道铺设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不力,对塔吊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重不到位。三、应汲取的事故教训1.《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分包方所提供的年审合格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大资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审查。对这一条规定,各级管理者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执行,切不可只算经济帐或搞人情观念给企业生产经营埋下祸根。2.坚持不懈地依法管理分包单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的最终责任者,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凡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虽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明确了各自管理职责,但因此而对分包单位放松统一管理、放弃统一协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酿成事故的,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7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诸如“由乙方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的“生死条款”一概不受法律保护,丝毫不能推卸或减轻总包单位的法律责任。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挂在该设备显著位置。4.塔吊的轨道基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路基承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②每间隔6米应设轨距拉杆1个,规矩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③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④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并应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⑤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⑥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5.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操作和起重作业挂钩、指挥,即起重机司机和挂钩、指挥工都属特种作业,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操作。8地铁深基坑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经过某地铁车站施工,其中混凝土模板的安装拆卸由民营工程公司分包。事故当天,分包公司正在搭建车站风道模板。13:30时木工陆ΧΧ、吴ΧΧ在基坑12-15轴第二道钢管支撑上用6根方木﹝长4mΧ宽2.6m﹞搭成临时平台,并要求将一捆约30根方木堆放在此平台上。随后二人分别站在承载平台的两根钢管支撑上等待吊运。当方木快要吊运到指定地点时,东侧钢管支撑上的木工上前扶住方木,站在西侧钢管支撑上的陆ΧΧ准备去扶方木时,不慎从距结构底板4.4m高的临时平台上坠落。坠落后头部插在结构底板预留的侧墙钢筋上,经急救确认陆ΧΧ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㈠直接原因: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擅自在基坑内钢管支撑上违章搭设简易操作平台,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㈡间接原因:1.分包公司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违章行为没有予以及时制止;2.施工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施工现场擅自在钢管支撑上加载﹝搭设平台并放置方木﹞失察,对分包队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基坑内违章作业组织不坚决;3.工程指挥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细,发现问题不够及时。4.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9㈢主要原因:分包公司现场管理不力,违章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应汲取的事故教训1.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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