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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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报告内容提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二、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权(二)、事故调查组(三)、事故调查的程序(四)、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几个注意的问题(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该不该调查)(二)、事故报告单位、发生单位与责任单位(责任)(三)、事故伤亡范围(等级、性质)(四)、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五)、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如何做(六)、国外发达国家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一、《条例》的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原有立法相对滞后。年代久远、操作性差、法之间规定不一致、法出多门,无所适从。2、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形式单一、执法主体多元、处罚过轻、实施机关之间不协调。(二)、必要性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规范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需要三是加大依法治安、重典治乱需要四是通过责任追究、减少事故发生需要。注:该条例自2002年提请审议,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三)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一总则。本章共八条(第一至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二事故报告。本章共十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原则、程序、时限、内容以及与接报后应采取的措施。三事故调查。本章共十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权利、义务、调查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四事故处理。本章共三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批复的主体、时限、落实防范措施、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五法律责任。本章共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罚则、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分等内容。六附则。本章共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依照和参照实施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日期等内容。二、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权1、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2)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公正,减少或者避免地方或部门保护;(4)有利于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5)有利于追究事故责任,避免事故再次发生。2、凡造成人身伤亡的,都要由各级政府或授权委托部门组织调查——(1)最大限度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2)提高事故调查效率,减少事故调查成本;(3)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惩戒事故单位和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是通过调查组来完成的(有的一般事故除外);未按照条例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属于程序或者行政行为不当,其调查结果没有法律效力。讨论:该由谁组织调查?(法律位阶以及普通法与特别法)如何理解“认为必要时”上级政府可调查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何时启动?(1)事故发生后;(2)根据下级政府请求;(3)发现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存在重大疏漏。如何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1、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按事故等级负责调查,而非“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组织调查。2、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理论上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现问题请求上级予以协调)湛江“1.7”重大交通事故(二)、事故调查组1、组成程序2、组成范围3、组长人选4、职责职权5、内部分工组成程序1、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报同级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会以及检察院,同时请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准备,报名参加事故调查(相关函件随后发出)2、请示同级政府成立政府事故调查组(附名单以及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代拟件)3、政府批复同意即事故调查组成立。注意:事故调查组是代表政府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组成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涉及军方的,应当邀请军队派人参加,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不作为调查组成员)。成员条件:知识、专长、无利害关系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四个依靠”1、依靠地方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需要其配合支持以至落实处理决定;2、依靠公检法。包括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开展司法调查,实现及时衔接;3、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事故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4、依靠社会支持和监督。及时发布信息,取信于社会组长人选的产生及其职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从实践来看,大多由政府副秘书长或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起决定性作用)。省局做法:原则上发生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分管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局领导担任;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由局主要领导亲任调查组组长。一般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职责: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职权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权:事故调查权、文件资料获得权(根据实践,还应有要求限制相关人员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统筹调查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建议对相关人员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等。调查组内部分工事故调查组内部一般分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3个工作小组。综合组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的有关事宜(舆论宣传、统筹安排调查、跟踪善后);做好调查组重要会议的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筹备召开调查工作协调会议;做好调查期间形成材料的存档;做好事故调查报告讨论、征求意见以及提交政府审批等相关工作。管理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管理方面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管理组的调查报告等(企业组和监管组)。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应急处理情况;查明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提出意见;提交技术组调查报告等(涉及到专业技术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三)、事故调查首先取证1、有关物证的收集:现场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2、事故材料的收集(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情况;—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健康状况(3)设备、设施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4)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5)资料、指令、制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6)工作环境—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路面状况—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7)个人防护措施状况:—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8)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3、事故人证材料的收集(当事人、目击者、有关领导的口述:尽快、考证、记录签名)4、事故现场摄影及事故现场图的绘制(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1)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2)事故现场全貌。(3)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其次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2、间接原因:培训缺陷;生理原因;操作规程不完善;隐患治理不力;技术设计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检查和指导错误。(三)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四)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1、责任单位;2、责任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六)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四)、事故调查报告规范格式例:深圳南山“2.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讲解)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括(性质、隶属关系);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时间、地点、报告经过、领导重要批示、抢救及救援情况等);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直接、间接、其它原因)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行政处罚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追究民事责任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技术组的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后面签名确认(实践中还要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调查报告的上报问题:由哪一个单位盖章?实践的做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组长单位、法律赋予事故调查权)慎重做法:附上各参加事故调查部门书面意见。问题:如何上报?可以以《关于上报xx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一并请示结案(例:关于上报《佛山市“2•14”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也可以直接以《关于提请xx事故结案的请示》,附上调查报告(例:《关于提请深圳市南山区“2•27”重大火灾事故结案的请示》)调查报告的批复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权在于政府;(谁批复)2、政府批复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谁)3、安全监管部门冠“经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结案通知。如《关于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结案通知4、结案通知主要内容:(1)肯定事故调查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2)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认定;(3)同意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落实处理决定;(4)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规定应公开事故处理情况,没有明文规定应公开事故调查报告。493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公布处理情况:形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准备新闻通稿、做好回答提问的准备);2、刊播新闻通稿原则:适时、准确、权威(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取得公众信任、消除误解的最佳方式)注意:请示、做好应对预案(举例《关于公布“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等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请示》、《应对结果发布会社会反应总体预案》)三、事故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事故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何时界入。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应该是在政府批复之后。事故发生后,一般做法是执法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规定的程序。证据。要收集有关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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