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基本常识一、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生产经营单位中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骨干从早到晚安全生产的主力军。处在第一线的员工是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排头兵,也有可能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作为一名劳动者,肩负着为本单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命;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承担着维护家庭幸福生活的责任。国家、单位和家人都期望着我们事业有成,平安健康。因此,我们自身的安全保障问题,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安全,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无论你是刚刚跨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员工,还是工作多载的中年人,以及面临退休生活的老师傅都要把保障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工作单位的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我们知道,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事业是就在“1”后面中“0”,后面的“0”加得越多,说明事业越辉煌。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1”后面有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这虽然是一道十分简单的算术题,却说明了“人的生命是十可贵的,人人都必须珍惜”这样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所以,必须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牢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一)什么是安全安全是人在社会的永恒主题,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盖莫如此。安全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那怎样才算安全呢?有人说无危为安,无损则全;有人说安全是福,安全为天。目前国内关于安全的定义尚不统一,一般地讲,对安全的解释有三层意思:平安无损害,不受危险或伤害威胁的,如安全地带等;提供保护免受危险或损害的,如安全门、安全带等;保障平安或不出事故的,如安全条约、安全措施等。平时人们讲到的安全,通常是指各种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就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狭义的安全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广义的安全是指除了生产安全外,还包括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切活动领域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如生活安全、家庭安全、公共安全、旅游安全、消防安全和生存安全(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等等。(二)自觉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平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近几年的实践,这一方针进一步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互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下,组织协调各条战线和各个系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科技的和行政的等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方位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这一方针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制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善意告诫每个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所保障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三)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平矿山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和规章(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实施条例》(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工伤保险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生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四)消除“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生产过程中,会有各种危险因素产生而使人遭受事故的伤害。但是,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各种原因的,而且在事故发生前都会有各种预兆,正如一个人在生病前,必然先有各种症状,如“发热”、“身体不适”等预兆。事故也是如此,每发生一件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头。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通过统计分析55万起工作事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导致无伤害或事故苗头300起、轻伤或微伤29起、重伤或者死亡1起,即:300:29:1。这一理论,就是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他告诉我们,事故的发生是以往的不安全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就像中国的老话“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多次不安全行为必然要使行为人咽下自已酿成的苦酒。因此,为了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这300起“事故苗头”和29起“轻伤或微伤事故”,才能避免这1起“重伤或死亡事故”。“事故之前有征兆,征兆之前有苗头”。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是消除事故的科学态度。不有地事故苗头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或者认为发生事故苗头没有伤人而麻痹大意。如果采取这种态度,那么本身就孕育着重在事故的先兆。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当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建立事故苗头的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五)认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在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疏忽大意或采取不安全的操作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人的因素”。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因机械设备有缺陷或工作环境条件差,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物的因素”。三是管理上的缺陷。管理上存在的的问题,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管理的因素”。根据上述情况,通过地多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有的人明明知道应该怎么干,但没有遵照操作规程地做;有的人上班时思想不集中,经常发生误操作;有的人“凭想当然,贸然行事”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占了很大比例。有关数据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做到:“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有独立上岗作业”,“安全装置不能随意拆除”。1、人的因素加强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是消除事故人为因素的唯一办法。“不使用安全装置或防护用品”、“擅自乱动规定应由专职人员操作的设备”、“非指定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等等,这类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两个方面:(1)违章操作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均属于违章操作。违章操作的主要表现为:①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辫而又不将其放在工作帽内等。②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罩缺损不能正确处理或不向领导反映,继续冒险操作;或者自作主张擅自将防护装置弃之不用,甚至随意拆除。③忽视安全、无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蓝等不安全位置④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擅自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操作,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着工件进行机加工等。⑤擅自地用未经检查、验收或已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设备和车辆。⑥不按操作规程,擅自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⑦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⑧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甚至擅自离岗和睡岗。⑩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2)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每个员工都必须遵守的行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就是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表现为:①上班迟到、早退、中途离岗;②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聚集闲谈、嬉戏;③上班时睡觉、看电视、看书报、下象棋、打扑克;④工作中不服从管理者的安排,不听从指挥;⑤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肇事;⑦私自动用他人设备、工具;⑧不遵守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等。2、物的因素当人的身体不适时,不及时去医院诊治就会耽误病情,使小病变成大病。同样,“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使用“失灵的安全装罩”,也会造成工作事故。因此,一旦发现设备有问题,操作者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时采取措施。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常常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不利于安全操作的情绪,另外,还会由于别的原因直接导致作业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一些作业人员地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没有识别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也常引发事故。因此,作业人员有必要掌握识别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方法,在工作中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这些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为:①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例如设备功能上该有联锁装置的没有安装;强度不够,如机械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用的绳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容易断裂;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动转,超负荷运转;有故障(隐患)未予以及时修复等。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限位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设备未接地,绝缘不良,无消声系统等;还有防护不当等情况。③作业场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安全通道,作业场所犯狭窄、场地杂乱;物件堆置的方式或放置的位置不当;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等。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缺少或有缺陷;缺乏具体使用规定。⑤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作业环境的照明太暗或太亮,通风换气差;作业环境的道路、交通的缺陷,噪声太大;作业环境存在风、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等。3、管理的因素(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5)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6)安全生产检查不及时;(7)劳动防护用品无保障等。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