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辅导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是指其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的形式。不同的层次结构,法律效力不同。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⒈《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⒋地方性法规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5《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⒈《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⒉《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⒊《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6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等,这些是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7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其它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8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续)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续)⒍《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⒏《工伤保险条例》⒐《工厂安全卫生规程》⒑《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⒒《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⒓《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1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方范围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1地方性法规(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2地方性法规(续)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规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14部门规章(续)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比较多。如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1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地方规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个层次。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16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8《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方向,分析法律目的性有助于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法律。《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进行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1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法律对特定行业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定行业,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是互补的关系。22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包括工矿、商贸和各类服务行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中外合作合资、外资和个体投资者等各种经济成份,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行为都要遵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2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这个著名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24《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2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立法和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统帅各项法律制度的纲领,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26安全生产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奖惩原则27《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28《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安全生产法》分为七章,共97条。就各章内容可作如下概括说明:第一章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①《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一条);②《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③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2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④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30《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⑤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第十三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3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③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3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④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⑤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⑥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⑦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3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①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②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③工会组织的权利(第五十二条)。3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条);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3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④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六十一条);⑤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二条);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36《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①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③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第七十六条)。37《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①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38《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④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十条);⑤《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3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①《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九十六条);②《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九十七条)。1353355729640《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