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本章学习六个要点:(P203~228)1、掌握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内容2、掌握人员安全管理的内容3、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内容4、掌握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内容5、掌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内容6、掌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条件第二节人员安全管理第三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四节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五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目录事故一人出事故,全家受痛苦!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受不了!你感冒,我吃药,预防工作最重要!企业是我家,安全大家抓!二、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条件P491.规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的12项条件要求。(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规定了具体条件。(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规定了具体条件。(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施工、设备租赁等单位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生产经营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个有关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5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种类比较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管理,“三同时”,安全工作“五同时”,安全值班,安全奖惩,承包安全管理制度等。(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如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如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员工身体检查制度等。(5)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如女工保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与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等。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由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才能得到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管理机构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2.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备原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3.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备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安全资金投入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由于各行各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其安全投入标准也不尽相同。为了使安全投入的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投入的资金标准。如果投入的资金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18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及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55一、人员安全素质人员安全素质是安全生理素质、安全心理素质、安全知识与技能要求的总和。其内涵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安全技能知识、文化知识结构、心理应变能力、心理承受适应性能力和道德行为约束能力。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是安全素质的基础;安全技能知识、文化知识结构是安全素质的重要条件;心理应变能力,心理承受适应能力和道德行为约束力是安全素质的核心内容。三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构成人员安全素质。第二节人员安全管理1.安全生理素质指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感觉功能、耐力等。(1)感觉功能。人的感觉功能由眼、鼻、耳、舌、皮肤等五个器官产生的视、听、嗅、味、触觉等五感。此外还有运动、平衡、内脏感觉,综合起来即为八种感觉。这些感觉器官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又有相互补充的作用。(2)力量与速度。不同体格的人所表现出的力量和速度差别很大,不同职业对人体的力量和速度要求也不同。(3)耐力。人在作业或活动过程中,由于肌肉或心理过度紧张而引起疲劳现象。疲劳是一种复杂的生理和心理现象。当出现疲劳时,在生理上表现为:全身感到疲乏、头痛、站立不稳、手脚不灵活、两腿发软、行动呆板、头昏目眩、呼吸局促等疲劳感觉。而在精神上表现为感觉到思考有困难、注意力难以集中、对事物失去兴趣、健忘、缺乏自信心、失去耐心、遇事焦虑不安等。2.安全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标准一般包括:(1)气质。主要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方面的特点(2)性格。性格是人们在对待客观事物的态度和社会行为方式中区别于他人所表现出来的那些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的性格可以通过各种行为表现来认识他所具有的性格特征。(3)情绪与情感。情绪与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不良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能够主宰人的身体及活动情况,使人的意识范围变得狭窄,判断力降低,失去理智和自制力。带着这种情绪操纵机器极易导致不安全行为的发生。(4)意志。意志就是人自觉地确定目标,并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它是意志的能动作用表现。(5)能力。能力是指一个人完成任务的本领,或者说是人们顺利完成某种任务的心理特征。如感觉、知觉和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能力,操作能力。3.安全知识与技能要求P56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生产技术知识,还应了解安全生产有关的知识。生产技术知识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以及产品的构造、性能、质量和规格等。安全技术知识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危险区域和设备设施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机械、电气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知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事故的报告处理等。四、特种作业及人员安全管理1.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身、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工;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品作业及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改造、安装、维修、使用的作业人员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2.特种作业(设备)人员培训特种作业(设备)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特种作业(设备)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施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