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二○一二年十一月济南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晰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予以保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协助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水质抽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1.现场巡查:每年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托幼机构供水单位等开展巡查。协管员通过初次巡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供水单位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填写《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协管员自行存档,一份交卫生监督机构,一份由供水单位存档,建立供水单位基础档案。有异常情况时,可协助卫生监督员迅速到达现场、联系各单位负责人或管水责任人,在需要时进行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2.水质监测:对供水单位开展巡查的同时,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或供水设施出口水进行现场检测,同时对设施出口水和龙头水进行现场检测;按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定期对居民家庭龙头水水质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感官性状(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pH值、消毒剂余量。3.培训与宣传: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指导;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咨询;协助卫生部门组织辖区内给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参加饮用水卫生工作培训。整理相关培训、宣传等的资料,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4.信息收集与上报:通过开展定期巡查,及时更新供水单位基本信息,做好巡查记录,并将巡查结果和现场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其中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填写在“巡查地点与内容”栏)中,建立巡查档案,定期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如发现影响水质卫生安全的问题,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等异常情况,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做好相关记录,填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宣传教育、咨询、指导)记录表》。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一)现场巡查内容1.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有乡镇水厂、村供水设施,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主要监督巡查内容有:(1)供水单位是否取得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2)水源卫生检查。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具体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是否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在水源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3)查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房、沉淀池、粗滤池、清水池周围50米范围卫生状况,是否有旱厕、化粪池、渗水坑、垃圾堆、畜禽养殖厂(畜圈)和污水管道;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是否安全,有无防护网罩。(4)检查水厂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是否建立、健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水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转。(5)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如有无净化、消毒措施,净化、消毒措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无使用、维护记录,查看水厂记录与实际检查内容是否一致。加氯间是否备有防毒面具,有无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原料贮存是否有安全措施。(6)检查供方的资料。检查水厂所用与水接触的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输配水设备等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索取了卫生许可批件,产品质量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进货后是否进行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判断使用的材料是否卫生安全。(7)检查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定期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检查不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经技术培训,能否胜任相应工作,从而保证供水卫生安全。(8)水质检验情况。检查有无检验室,有无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几名,能做哪些项目;是否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有无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采样点与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有无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9)检查水厂的防污染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有无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2.城市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

1 / 6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