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用水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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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安全知識一、概述1.生活飲用水及其重要性2.我國飲用水衛生現狀3.我國現行飲用水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簡介4.飲用水術語1.生活飲用水及其重要性生活飲用水(簡稱飲用水,DrinkingWater)是指供人們正常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既包括日常生活的飲水,也包括日常洗漱、洗滌物品、沐浴等生活用水。生活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是經濟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污染的飲用水可引起疾病,有介水腸道傳染病、化學物質污染引起的公害病、水性地方病、接觸病原體污染的水引起疾病;提供充足的衛生安全的生活飲用水,既能預防控制疾病,又提高了人們的生活品質。水污染概況河流:有機污染普遍,面源污染問題突出。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輕順序為:海河、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珠江。湖泊:富營養化現象嚴重,總P和總N已分別占到各類污染物入湖總量的一半以上。農村地表飲用水水源:大多受到污染,大腸桿菌超標、有機物污染嚴重。地下水(某些地區):含氟化物、含鹽量超標,淺層地下水也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化肥和農藥的大量施用化肥年使用量4637萬噸,按播種面積計算,化肥使用量達40t/km2,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危害而設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施用量大、施用不合理、利用率低、流失率高,是水污染中N、P的主要來源。農藥年使用量約130萬噸,實際上只有10%-20%的農藥附著在農作物上,而80%-90%則流失在土壤、水體和空氣中,它們大部分進入了水體。污水灌溉我國汙灌面積由1978年的約4000km2增加到2003年的30000km2,約占全國總灌溉面積的10%。汙灌地區主要集中于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的海、遼、黃、淮四大流域,約占全國污水灌溉面積的85%。大型汙灌區主要集中在北方大、中城市的近郊縣,其中包括全國五大污水灌區的北京汙灌區、天津武寶寧汙灌區、遼寧沈撫汙灌區、山西惠明汙灌區及新疆石河子汙灌區。集約化養殖場的污染我國農村由原來的分散養殖變成了集中養殖,由此帶來了畜禽糞便廢棄物的排放處理和污染問題。這些地區沒有足夠的耕地消納畜禽糞便,生產地點離人的聚居點近或者處於同一個水資源循環體系中,加之其規模和佈局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沒有注意避開人口聚居區和生態功能區,造成畜禽糞便還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居民生活污水和廢棄物的污染農村廢棄物的污染中主要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每年產生的約1.2億噸的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超過2500萬噸的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農村的生活垃圾除了農作物秸稈、人畜糞便及生活垃圾外,現又增加了白色污染等難以降解的垃圾。經過日積月累,形成了很多“垃圾村莊”。由於耕作機械和耕作技術不配套,秸稈難以就地還田,農民便將秸稈付之一炬,出現了“刀耕火種”的返祖現象,有的甚至直接將其推入河裡,河塘成了“天然垃圾場”。砷中毒氟斑牙2.我國飲用水衛生現狀國務院關於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6月27日,受國務院委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杜鷹向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報告了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況。杜鷹報告說,近年來,各地區、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了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工程建設顯著加快,監管力度持續加強,飲用水狀況總體安全。2011年,全國設市城市公共供水廠出廠水水樣達成率為83.0%,設市城市和縣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樣達成率為79.6%。目前,全國約85%的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了保護區,編制了水源地保護規劃,城市飲用水水源達成率基本穩定在80%左右。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品質和水準顯著提高。報告同時也指出,當前工作中還存在著責任不到位、體制不健全、設施不匹配等問題。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不容樂觀關於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報告指出,水源地水質狀況不容樂觀。據環境保護部2011年對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顯示,約35.7億立方米水源水質不達標,占總供水量的11.4%。湖泊富營養化問題突出,藍藻水華頻發,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隱患多,極易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業項目佈設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礦庫位於飲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的流動源污染風險較大,直接威脅飲用水安全。部分地區供水能力不足。一些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水源工程建設嚴重滯後,工程性缺水問題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0%和87.4%,低於全國平均水準,縣城和建制鎮的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1%和79.6%,低於城市水準。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亟須完善.《城市供水條例》已頒佈實施1年,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缺乏市場准入退出機制。目前企業進入供水市場沒有任何准入門檻,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夥伴時,注重資金而忽視能力和業績,相應的退出機制也未建立。報告指出,水價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約而難以及時調整到位,無法保障設施更新改造與大修的費用,供水企業無力投入,也缺乏對供水設施進行改造和建設的積極性。據初步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公共供水企業虧損面為31%,資產負債率高於50%。農村供水設施仍然較為薄弱關於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報告指出,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務依然繁重。總體上看,我國農村供水設施仍較為薄弱。工程建設管理難度大。農村自然地理條件複雜、人口居住分散,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不高,供水工程投資需求大,工程建設標準低,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只能採取分散或單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決飲水問題。工程長效運行機制需進一步完善。農村供水工程規模相對較小、供水成本高、水價不到位,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的難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建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單村供水工程;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平均水價還達不到完全成本,絕大多數工程只能維持日常運行,水費收入只能彌補運行成本,無法足額提取工程折舊和大修費,不具備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水源保護和水質保障相對薄弱。農村飲用水水源類型複雜,規模小、分佈廣,農業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不達標排放問題突出,水源地保護難度大,各項保護措施難以完全落實,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也難以找到合格水源。由於缺乏專項經費,一些地方缺乏水質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水質檢測工作薄弱。報告還指出,部分地區基層管理和技術力量不足。近年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加大,工程實施時間緊、任務重,但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技術和管理力量並沒有相應增加,人員培訓滯後,整體素質不高,服務體系不完善,工程專業化管理程度不高。3.現行飲用水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實施了《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又進行了修訂。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80條,其中有10條與飲用水密切相關。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1996年建設部和衛生部公佈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並於1997年起實施。《辦法》共五章31條。包括立法目的、依據、管轄和適用範圍,行政執法主體,衛生監督管理的基本內容,法律責任四方面。該《辦法》是目前我國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飲用水衛生行政規章,基本思路是對供水各環節實行一體化法制管理,隨著《辦法》實施,在全國範圍開始推行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管理制度。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國家標準有: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T5750-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17051-1997《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T17218-1998《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GB/T17219-1998《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衛生安全性評價標準》;當時這個標準要求各地按照實際情況加以執行,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對於落實生活飲用水強制標準中規定的106項衛生指標的時間表,目前的計畫分為三個層次:到2015年,各省(區、市)和省會城市106項指標要實行全覆蓋;地市級城市要覆蓋42項常規指標再加上當地重點控制的指標;在縣級實現42項常規指標的全覆蓋。4.飲用水衛生的幾個術語:1)集中式供水:按照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定義,集中式供水是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由單位或個人自行建設並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是指在一些地方出現的現場製作現場銷售飲用水等供水形式,如果用於提供日常飲用水,應列入集中式供水;分質供水也稱作管道分質供水或管道直飲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或其他水源水)及其二次供水作進一步淨化處理和消毒處理後,由獨立封閉的迴圈管網供給用戶直接飲用的供水系統。由此歸納,集中式供水包括市政自來水、自建設施供水、農村自來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為公共場所和居民社區提供的管道分質供水。從事上述生產或者供應活動的單位稱為集中式供水單位。2)二次供水:按照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定義,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目前二次供水方式在城鎮供水中被廣泛採用,以這一方式供水的單位稱為二次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和集中式供水單位統稱為供水單位。3)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簡稱涉水產品,是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膠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於涉水產品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密切接觸,以下兩個衛生學特點直接影響飲用水水質:一是衛生安全性,涉水產品本身含的有害物質在與水接觸過程中可能會溶解到飲用水中去,造成二次污染;二是淨化水的功能,部分涉水產品(例如水處理劑、水質處理器等)有淨化水、去除水中有害物質的功能。通過涉水產品衛生安全評價,防止其對飲用水的二次污染,保證涉水產品的衛生安全;並可驗證部分涉水產品的淨化水的效率,以保證飲用水品質。二、集中式供水的基本要求(1)廠址與周圍環境施工現場位置與申請單位所報資料必須相符,應符合《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第5條的要求:水廠廠址要選擇地勢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廢棄物侵害的地段。有較好的廢水排放條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便於設立防護地帶。施工、運行、管理方便的地方。(2)水源選擇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第5條、第6條、第7條規定的要求。《衛生規範》第5條規定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游。《衛生規範》第6條規定了水源選擇原則,要從衛生、環保、水資源、技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水源水質監測報告(全年度)和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作為供水水源。《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水源水質的衛生要求,地表水應符合GB3838的要求;地下水應符合GB/T14848的要求;《衛生規範》第7條有同樣規定,並規定水質不符合規定時,不宜用作飲用水水源。如條件所限必需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淨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規定,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3)水源衛生防護應符合《管理辦法》第13條;《衛生規範》第8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的要求。《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衛生規範》第8條規定當地政府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劃定水源保護區,並發佈實施。建立一級水源保護區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徑內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有污染源。《衛生規範》第10條規定了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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