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网友给大家分享的“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来参考下载。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1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__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第一条考勤管理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一、事假(一)事假规定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二)请假手续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三)事假期间的待遇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二、病假(一)病休证明教职工请病假需在《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二)请假手续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__]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__]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病假期间的待遇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三、婚假1.婚假假期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2.请假手续请婚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婚假期间的待遇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四、丧假1.丧假假期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2.请假手续请丧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丧假期间的待遇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五、产假(一)产假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二)请假手续请产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三)产假期间的待遇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六、节育假(一)节育假规定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二)请假手续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七、哺乳假(一)哺乳假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二)请假手续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八、探亲假(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二)探亲假期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三)请假手续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四)探亲期间的待遇探亲路费按《__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__]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旷工(一)旷工规定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二)旷工期间的待遇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__]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2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请假程序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行政部人事组备案。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行政部人事组,并交接工作。第三章请假标准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当日工资标准扣除;(二)病假:按县级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三)工伤假:按县级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但不超过保险公司最高保险限额6000元。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四)婚假:正式员工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