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责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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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2005年10月22日第一节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工作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生产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生产,它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是因为建筑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过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建设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固定位置,但工程施工却流动性大,各种机械设备和材料、大量的施工人员必须围绕着这一固定性的产品开展活动。施工人员要随着施工的进程而上下、左右地作业,不安全的因素随时都可能存在。2)工程结构复杂,要求各阶段、各环节、各工种作业衔接协调、配合默契,才能保证施工安全。3)工程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季节和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造成一定隐患。4)工程施工工期长、空间体积大、多工种交叉作业。特别是民用建筑,一般都施工场地狭窄施工任务紧迫,使得工序的搭接错综复杂。5)我国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施工的比重虽然逐渐增大,但还是相当落后,大量施工还是靠手工劳作,劳动强度仍然很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量异常发展,大量缺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导致大批农民工进城当了建筑工人,而这一大批农民工中基本上没有安全常识,大多数也不懂安全操作。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施工企业更不培训与教育。6)施工企业也遇到了超常规的发展时期,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不想要。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7章71条,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主线索,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制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要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坚持此方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就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可以用“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这句话来概括。安全与生产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安全条件,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群防群治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论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均有责任来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在工程技术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的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的如下突出问题: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设计的主体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之前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乏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口上讲、墙上挂,并没有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线员工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如果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控制。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作为监理人员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精神,就是为了在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作中发挥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有的作用,承担应有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要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条例》第五十八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③安全隐患处理制度;④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⑤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监督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里的监督管理当然也包括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行为的监理与管理。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要把落实监理安全责任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做到把《条例》所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有措施、有责任人、有督查和有考核。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要把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情况与其资质年检、考核和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管理与考评。第二节安全事故的致因分析作为监理人员来说,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理安全责任,有必要来认识产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致因理论,认识和分析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及其规律性,为事故的预防及人的安全行为方式,从理论上提供科学的、完整的依据。一、海因希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飞速发展,机械化的生产方式迫使工人适应机器、包括操作要求和工作节奏。在这一时期也就是1936年美国人海因希里曾经调查研究了75000件工伤事故,发现其中的98%是可以预防的,在这些可以预防的事故中以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要原因的事故占89.8%而以设备和物质不安全状态为主原因的事故只占10.2%。海因希里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海因希里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的事件,按照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次发生的结果,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即: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五个因素:(1)遗传及社会环境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莽、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上的缺点发展。(2)人的缺点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它包括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的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后天的缺点。(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机的吊钩下停留,不发信号就起动机器,工作时间打闹,或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防护的传动齿轮,裸露的带电体,或照明不良等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4)事故事故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坠落、物体打击等能使人员受到伤害的事件是典型的事故。(5)伤害指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他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得到图2-1那样的多米诺骨牌系列。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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