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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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1]75号)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浙电安〔2011〕583号),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实现反违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指公司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反违章坚持“三铁反三违”,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贯彻“查防结合,以防为主,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领导带头,充分依靠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互查互纠,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反违章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各单位要严肃查处,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级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应负管理责任。第六条反违章工作要充分依靠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2监督体系,通过覆盖公司安全生产全过程的检查和稽查,杜绝违章行为和不良工作习惯。第七条对发现的违章现象按“四不放过”原则,遵循“检查、通报、处罚、整改”的工作步骤,认真分析违章背后深层次原因,提出措施,监督落实经明确的预防措施,严格按规定考核,加强交流,对应受教育者进行安全教育。第八条反违章工作要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罚和培训五个环节建立反违章工作常态机制。按照教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教育培训,通过严查重处,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遏制违章现象,减少和杜绝各类违章行为,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以下称公司)各部室(专业机构)。第二章违章界定第十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规程规定,违反单位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一条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3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的规程、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或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等的各种不安全行为。(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二条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一)严重违章是指足以构成人身伤亡事故、人为责任设备事故的违章现象。(二)除严重违章外,均属一般违章。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公司各专业机构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室(专业机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小组。专业机构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4考核办法等;(二)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三)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分层级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各部室、各专业机构(变电运维中心、输电检修中心、专业化检修基地)、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五)研究决定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反违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等日常工作。定期协调组织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召开违章分析会,分析违章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整改计划,监督落实整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职能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本专业的反违章工作。第十七条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为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安全检查后应向安监部门及反馈检查结果。第十八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参加基层、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监察质量部、运维检修部、各专业机构领导每月5参加现场安全检查不少于2人次,一般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次。第十九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及时反馈安全监察质量部和相关职能部室(专业机构)。安全监察质量部依据提出的违章现象按规定进行考核,根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监督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消除风险。第二十条对发现的隐患,结合风险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整改,严格控制,重大隐患实施督办。重要问题(隐患、风险)由本专业机构督办并及时汇报本专业机构相关领导和安全监察质量部;重大问题(隐患、风险)交由安全监察质量部作为单位重大督办事项;需上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稽查网络。各专业机构应组建专职安全稽查队伍,由安监部门归口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负责对本专业机构各类生产现场及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稽查。专职安全稽查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反违章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并应参加相关的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基层班组和各级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开展反违章自查自纠和互查互纠。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的反违章工作职责(一)部室(专业机构)负责人:结合日常工作,以本6部室(专业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分管工作安全职责范围为主要内容,兼顾其他专业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稽查等工作;制定反违章工作重要举措,营造反违章工作氛围,重视专职安全稽查队月度分析和重要督办事项。(二)各级专(兼)职安监人员、职能管理人员:结合例行专业工作,以本部室(专业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专业工作安全职责范围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稽查等工作;对专业反违章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三)专(兼)职安全稽查队:负责对本部室(专业机构)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稽查,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发现的违章应按规定给予考核。(四)班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对违章行为的自查自纠、互查互纠。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反违章工作应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罚和培训”五个环节,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惩处力度,建立常态化反违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技术进步、管理方式变化、反事故措施等,及时修订补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7第二十六条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分层级、分专业、分工种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技能、安全管理和监督知识等培训,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辨识违章、防止违章和纠正违章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开展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反违章。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参与安全稽查的频次和要求,开展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稽查工作。第二十八条各部室(专业机构)要根据本规定加强反违章工作管理,建立各级领导到岗到位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开展违章自查自纠。积极推行反违章典型经验,推广反违章同业对标制度,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第三十条执行违章“说清楚”制度。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对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违章,以及引发不安全事件的违章,责任单位要到上级部门“说清楚”。第三十一条建立违章曝光制度。在网站、简报等内部媒体上开辟反违章工作专栏,对违章现象予以曝光,形成反违章舆论监督氛围。第三十二条推行违章记分考核。违章记分考核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开展违章人员教育培训。对违章人员,应组织集中教育培训或离岗、内部待岗培训,离岗、内部待岗8具体规定见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开展违章统计分析。安全监察质量部、各专业机构要以月、季、年为周期,统计违章现象,分析违章原因,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在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安监部门上报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执行反违章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安全稽查工作报告,定期将工作报告、各类通知书面汇总上报本专业机构安监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各专业机构每月3日前汇总本机构稽查数据,并将《安全稽查综合信息统计表》和《反违章稽查情况报表》(附件7)上报安全监察质量部。第三十六条专(兼)职安全稽查人员工作要求(一)各类稽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2次/每月,并在周四前将《反违章稽查情况统计周报》(附件6)上报至安全监察质量部。对各类施工的准备工作提前介入检查、监督;拓展违章检查形式,通过拍照、录音、书面记录检查等形式进行稽查、考核;及时完成安全生产现场稽查报告;每季度完成安全工作稽查分析,分析应包括基层单位、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二)及时掌握各基层班组每天的工作计划、施工任务和工作情况,并根据现场工作性质、作业面和危险度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三)现场稽查可采用告知与非告知等方式,以常规稽9查和突击稽查相结合,真实准确的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四)现场稽查以防范事故、督促规范作业为原则,以提高认识为目的,通过提醒、制止、教育、批评、处罚等形式责令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五)向有关专业机构、班组发出违章处罚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附件4),告知违章处罚情况,并限期整改。(六)及时填写安全稽查工作报告,记录好稽查项目、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并定期将工作报告、各类通知书汇总上报安监部。(七)监督违章考核落实到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加强反违章工作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对下级检查、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保障体系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反违章监督检查应通过事故监察、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稽查等形式,积极开展集中稽查和交叉互查。第三十九条各专业机构应为专职安全稽查机构配备反违章监督检查所需的设备(如照像、摄像器材、望远镜等),保证交通工具使用,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第四十条反违章监督检查遵循“检查、通报、处罚、整改”的工作步骤,各级稽查人员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加以制止、纠正,说明违章判定依据,做好违章记录,向10有关专业机构或班组发出违章处罚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章不予制止,视同违章处理。第四十二条建立作业信息(工作计划)上报制度,提前上报作业信息(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表见附件7),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专职安全稽查队应根据现场工作性质、作业面和危险度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第六章违章记分考核第四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类违章且未达到《省检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奖惩条件的责任人给予违章记分。第四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指出并纠正,下达违章处罚、整改通知书(附件4)。对下达的违章处罚、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安监部门或公司、专业机构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第四十五条非现场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失职或不能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致使本专业机构、班组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每查到一次,记2—4分。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违章指挥,每发现一次,记2—4分。第四十六条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属于本规定“违章记分11标准”(附件1)和“信息安全违章记分标准”(附件2),对照记分规定进行违章记分;不属于此范围的的违章作业现象,在汇报安全监察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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