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发证、公告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综合审查、发证和公告。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综合审查、发证和公告。第二章综合审查第四条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条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的综合评判,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在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全部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综合审查包括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终审四项内容。第六条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从技术层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第七条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规范性,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并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从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第八条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报告的全面性、正确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从产品性能方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第九条终审主要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性的审核。综合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第十条综合审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综合审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相关整改,整改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签署综合审查不合格意见,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第十一条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第三章证书发放第十二条综合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第十三条按新产品申办程序申办的矿用产品,发放附有产品编号、有效期为6个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按未定型产品或已定型产品申办程序申办的矿用产品,发放规定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见附件。第四章备案与公告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每月将发放安全标志的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相关网站、期刊等媒体公告以下信息:(一)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二)暂停或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三)被终止申办的矿用产品;(四)其它需要公告事项。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备案应在取得安全标志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被终止申办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交纳安全标志申办费用。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一、电气设备(含高、低压电气产品、防爆电机、潜水电泵)3年二、照明设备(含元部件)3年三、爆炸材料、发爆器3年四、通信、信号装置3年五、钻孔机具及附件1.钻、凿机具及台车3年2.锚杆钻机4年3.工程钻机4年六、提升、运输设备1.输送设备(含输送机、人车、矿车及主要元部件)4年2.易爆塞、易熔塞3年3.提升设备4年4.矿用钢丝绳3年5.提升容器及配套、保护装置3年七、动力机车1.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3年2.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4年3.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2年八、通风、防尘装备4年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2年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1.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3年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产品3年3.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4年4.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3年十一、支护设备1.液压支架及辅件4年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及辅件4年3.锚杆(索)及辅件2年4.液压支架用胶管及总成3年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1.采、掘机械整机及配套机械产品4年2.采、掘机械电控装置及配套电器产品3年3.乳化液泵4年4.矿用泵4年5.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