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姓名:金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王明锁;袁绍义20090501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作者:金梦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张云.ZhangYun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6)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由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之势.食品安全作为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需要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及执法的方式予以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有限性,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能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的,还需要消费者通过民事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2.期刊论文张太保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探究-商场现代化2010,(1)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食品安全法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的立法滞后及处罚不力,是导致名人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信用、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期刊论文孔鹏.李益明.KONGPeng.LIYiming广告表演者连带责任之辨析——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4)广告表演者尤其是社会名人在商业广告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虚假荐证广告中的表演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需要在明晰连带责任本质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类型广告中的表演者附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广告表演者的民事责任,在广告表演者和消费者之间取得权利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荐证广告法律体系.4.学位论文朱述行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体系之完善2009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层出不穷,使得这一现象不仅成为新闻传播界的热点,也引起了法学界的足够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使得法院在处理食品安全侵权状告代言人案件时有法可依。同时,该法的出台实施,对于名人代言食品业广告能进行有效的规制,对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但《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特别法仅适用于食品广告,对于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且这部法律也仅仅对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仅仅从民事的角度进行监管肯定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追究代言虚假广告名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不仅应有民事责任,还应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在外延上包括欺诈虚假广告和误导虚假广告,其存在原因既有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观念,商家诚信缺失,还有法律不够完善。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进行责任追究,首先要探寻法律规制法理基础,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利益均衡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是《食品安全法》,但其在现实中对大量的非食品侵权案件不适用,而且其规制没有形成责任体系,缺少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国外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可知,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监管方面,我国有很多可以汲取的长处。比如在强化代言人注意义务,广告预审制度,行业自律以及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方面对我们在监管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代言人的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已有规定,但该法在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存在不合理性: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现实中的适用会造成整个广告业的凋零;不符合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地位。依侵权法的过错责任来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更趋合理。在追究代言人行政责任要把握主观要件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虚假代言行为。同时,笔者提出了责令停止违法代言、消除影响、通报批评、罚款以及禁止进入广告行业等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建议。对于明知或应知其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且其代言的虚假广告造成重大危害的代言人应纳入虚假广告罪主体范围,但要严格把握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关键词:名人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完善5.期刊论文汤勇.方印.王凯.TANGYong.FANGYin.WANGKai《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问题省思-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9,19(4)食品安全法第96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参照标准单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最高限额单一,民事赔偿优先实现的程序性规定缺失,食品召回不得免除民事责任规定缺失,食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明显或严重损害这一意外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才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与可行.6.学位论文王佳玮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2008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经济目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日益扩大的趋势下,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新技术对食品品质的影响,环境恶化导致农牧渔产品受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从法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私人性的关系中,这是民事救济机制保护食品安全权的基础所在,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行政责任体系等为内容的行政保护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不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很难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本论文在简要分析欧美发达国家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文章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了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___本文的研究背景,对比了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有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界定了食品、食品安全等相关概念,从人权等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阐述了发达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特征,以供我国立法借鉴;第五部分通过与上述第四部分的对比,得出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第六部分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应然内容的全面分析,包括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等内容。7.期刊论文朱述行论广告代言人行政责任的构建-总裁2009,(9)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但仅依靠民事司法救济肯定不能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在今后对广告法进行修改时,必须将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行政责任主体,考虑其主观状态,规定行政处罚方式和行政处罚程序.8.期刊论文于林洋.YULin-yang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两岸观-河北法学2009,27(6)三鹿门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的关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回应.两岸立法对待此问题的态度迥异,相关规定个性多于共性.整体而言,大陆立法较为粗略,台湾地区的立法则相对较为完善.当然,两岸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不周延之处.在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9.期刊论文韦群林.WEIQun-lin论明星不当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举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明星广告代言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与巨额收益,但强大的利益驱动力也使不当或违法代言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些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追究.三鹿事件催生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对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全面思考.通过对该行为共同侵权法律性质的定位,可知除了连带民事责任以外,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益.10.期刊论文吴艳.WUYan论缺陷食品侵权特殊性及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以三鹿奶粉侵权事件为视角-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6)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大规模缺陷食品侵权事件,而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侵权事件,再一次给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敲响了警钟.缺陷食品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被侵害客体的双重性、侵权人的难确定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间接性等特殊性.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应理顺民事责任主体,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保险公司和广告代言人,是民事责任的主体,也是侵权事件中赔偿的主体.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3d71a5a2-fc5f-489b-a388-9de000e97672下载时间: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