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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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及省有关硫化氢事故防范的文件规定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烟台凯实工业公司“10.11”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59号)···························4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硫化氢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7〕187号)··10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近期两起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7〕217号)··························16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06〕103号)···············24五、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油化工企业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发[2007]62号)··········································31第二部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35事故案例1: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天然气井喷事故·····47事故案例2:华北油田石家庄市赵县48井硫化氢中毒事故····49事故案例3: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泉4井硫化氢串层中毒事故···51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54事故案例1: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鲁南监狱)泰汶石膏矿“10.8”硫化氢喷出中毒事故···············62事故案例2: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3”事故···64三、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67事故案例1: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3.24”硫化氢泄漏事故································79事故案例2: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5.11”硫化氢中毒事故··························80四、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82事故案例1: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89事故案例2: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91五、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92事故案例1:兖州市兴隆纸业有限公司重大中毒伤亡事故···94事故案例2: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中毒事故·········96事故案例3: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98六、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99事故案例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102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105七、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107事故案例1:青岛市黄岛区广厦宾馆“5.31”重大中毒事故····112事故案例2:江苏省扬州市“9.1”硫化氢中毒事故···········114事故案例3:广东省惠州市联合皮革厂硫化氢中毒事故·····116事故案例4:江苏省靖江市某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急性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剧毒气体中毒事故··············117第三部分附录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119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29个行业与96个职业岗位······121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4第一部分、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烟台凯实工业公司“10.11”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7年10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幸福镇工业园内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经初步分析,是生产工艺落后、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职工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具体措施。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省共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17起,死亡44人,这些事故都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操作失误造成的,现场施救不当又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硫化氢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臭蛋味,易溶于水,比重比空气大,易积聚在通风不良的纸浆池、污水池、城市污水管道、矿山等低洼处和石油加工、化工制造和有色金属采选过程中,属于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硫化氢浓度超过760毫克/立方米时,短时间内即可引起生命危险。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再次发生,省政府确定从现在开始到12月底,在全省开展一次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行动。一、治理范围和工作分工治理的范围包括易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行业和职业(详见附件),其中,造纸、石油化工、矿山、有色、污水处理是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安监、煤炭、建设、轻工、石化、冶金、建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污水处理、造纸、石油化工、非煤矿山等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对照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行业和职业,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易产生硫化氢中毒场所的检查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险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治理措施(一)普及防范知识。各级政府和安监、卫生、建设、石化、轻工、冶金、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污水处理、造纸、市政建设、化工、矿山等企业单位都要开展一次专题教育,针对硫化氢的防治进行安全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硫化氢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气味特点及危险特性,掌握基本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依法加强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三)完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针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凡是进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进入许可制度、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职责。同时,制定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现场作业要求,明确和落实救援人员、救援器材和处置流程。(四)严格作业准入。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承包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针对硫化氢中毒事故大部分发生在生产工艺相对落后、安全防护条件较差的中小企业的实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作业准入,强制中小企业配备防毒设施和现场通风装置,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五)加强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按章作业意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熟记各项作业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设置防中毒警示标志,并在有专人监护、配备防护面具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护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抢救,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同时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六)严格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经贸、外经贸、卫生部门对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进行摸底,凡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硫化氢气体的项目,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进行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都要重新进行评价验收。今后,凡是新上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发挥相互支持、配合协作的优良传统,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把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治理与第四季度的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回头看”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行业的企业必须全部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按时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对工艺落后、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三)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企业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卫生、安监、职业病防治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逐步建立信息联动、资源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救治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确保在中毒事故发生后迅速、科学、有效施救。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都要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正式书面报告,于12月30日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2881192。二○○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部分、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硫化氢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7〕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9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健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宝公司)组织工人清理藕制品的腌制池时,1人硫化氢中毒后,8人盲目参与施救,最终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严重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提醒各地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今年以来,全国有17起事故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最初涉险57人,最终导致85人死亡、46人受伤。在这17起事故中,4起为矿山企业事故,13起为其他行业事故。在13起其他行业事故中,最初涉险只有17人,因盲目施救增加死亡24人,并造成22人受伤,其中:硫化氢中毒9起,死亡28人、伤14人,死伤人数分别占这13起事故伤亡总数的68.3%和63.6%。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扬州市“9.1”硫化氢中毒等近期发生的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惨痛教训,现将有关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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