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10章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第十章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第一节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一.民爆站的职责和任务•二.爆破队的职责和任务•三.爆破四大员应具备的条件•四.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程序•五.民爆站和爆破队管理制度1民爆服务站的职责和任务•⑴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三小”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纠正违章作业,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⑵为本辖区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器材或一般土石方爆破作业服务。•⑶年使用量大于30吨的民爆站,应提供运输、配送和回收服务。•⑷对辖区内爆破队实行监督管理。2爆破队的职责和任务•⑴为“三小”企业和零散爆破工程提供爆破服务。•⑵负责爆破工程中所需爆破器材的运输、临时存放和多余爆破器材的清退工作。•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⑷承担一般土石方爆破工程。3爆破四大员应具备的条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四大员应符合以下要求:•⑴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⑵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⑷经县、市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器材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聘用辖区以外人员担任“四员”时,应有被聘人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被聘人的基本情况和无劣迹的证明材料。4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程序•民爆站、爆破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流通经营企业,下同)负责组建,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民爆站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5民爆站和爆破队管理制度•民爆站、爆破队必须建立台帐,做到民爆物品出入库、发放有登记,使用、消耗有记录。爆破队应实行爆炸物品使用跟踪卡,实行双人双锁、双人签字登记、双人领取、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办法。•要制定民爆站站长、仓库主任、爆破队队长以及“四大员”的职责。•民爆站、爆破队根据其职责、任务,建立以下制度: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守护制度;配送回收制度;领用清退制度;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制度要统一规格,悬挂上墙。第二节爆破器材的销售与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资,严禁自由买卖和自产自销,也不准以物易物或倒卖。对爆炸物品销售和购买的管理,是管理好爆炸物品的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管理不力或控制不严,则会影响其它环节的安全管理,甚至会使爆炸物品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目前,武汉市的民爆器材购买和销售,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市、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和民爆站,购买、销售的雷管入出库前必须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将所采集信息通过单位IC卡15日内上报市、区公安机关。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的购买和销售•1.购买•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购买爆破器材时,需填写《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并付合同样本送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并由公安局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购买。•购买编号雷管时,民爆器材专营公司需提供生产厂家编号雷管号段。销售•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销售民爆器材的主要对象是区内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工程爆破使用单位,不得直接销售到采石场。•购买方必须凭区公安局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方可销售。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的购买和销售•购买•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购买爆破器材时,需填写《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区公安局审批,并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购买。•爆破队购买爆破器材时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到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购买。•对购进的编号雷管,要做好雷管号段的登记。销售•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销售爆破器材的主要对象是采石场、砖瓦厂,不得跨辖区销售。不得销售给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编号雷管时,需将售销出的雷管号段做好登记,做到每发雷管都能掌握其去向。同时,还要认真填写《武汉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编号雷管购进情况登记表》和《武汉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编号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并于每月15日、30日将前半月民爆器材的购买和使用数量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第三节爆破器材的运输•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办“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写明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的地点。•公路运输爆破器材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拖车、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同一车内装载的爆破器材要符合《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的规定。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同时搭载乘客。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市内运输爆破器材的路线,防止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穿越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带。如果在市区内爆破施工,必须将爆破器材运入市区时,公安机关不仅要规定出运输的时间、路线和限定品种、数量,还要派民警监督按规定行驶。•依照法律规定,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0.5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发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运输爆破器材的途中不准投宿,如果需要中途停歇、吃饭时,停车地点要与人烟稠密地区、重要建筑设施、交通要道等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并设专人看管爆破器材,防止发生意外。要选择在气候较好的时间运输爆破器材,以防遇险。如果中途遇暴风雨和雷电时,要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地区避险。•2002年11月1日上午,某区化轻公司刘某与其司机徐某2人从公司仓库提出100发电雷管,准备送往某采石场。下午1时40分,运输车辆在路经区化轻公司总部时发生故障,在对车辆进行维修之前,刘、徐2人未将雷管退回公司仓库,就近存放到区化轻公司总部的一杂物间内,当晚100发电雷管被盗。刘某被依法治安拘留15日。•公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兽力车和兽力驮运,也可用人力搬运。为了防止车辆出现故障和减少运输人员的疲劳,使用汽车运输时应只限于本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尽量避免跨越省、市;使用兽力车运输时应只限于在本县范围内;兽力驮运和人力搬运爆破器材只限于在本企业内部的短途运输。•采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驾驶员必须是正式司机。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钉子外露。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车况良好。•汽车装载重量不准超过本车的规定荷载,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边缘。装载的爆破器材必须用帆布盖严捆牢。•采用人工搬爆破器材时,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放在两个专用包或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公斤,拆箱(包)运炸药20公斤,背送原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第四节爆破器材的检验•爆破器材的检验包括产品包装检验、外观检查和性能指标检验三大部分,现按各类器材的检验内容与标准分述如下。•一常用工业炸药的检验•1.包装检查2.外观检查•二工业雷管的检验•1.包装检查2.产品外观检查•三导火索的检验•1.包装检查2.产品外观检查•3.产品性能检验1常用工业炸药的检验•工业炸药在运输和贮存期间,常因温度、湿度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炸药的变质。使用变质的炸药,不仅会降低爆破效果,而且经常发生爆破事故。例如不含水的硝铵类炸药,如果受潮和结块严重,就可能降低爆炸性能,甚至完全丧失爆炸作用。可见,对变质的炸药不进行及时处理,对炸药库和使用者的安全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因此对炸药的质量进行检验是保证爆破安全和爆破效果的一项重要措施。1.1包装检查•凡进库的炸药,要逐箱(袋)地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有:•(1)包装箱(袋)破损;•(2)捆扎和铅封不良;•(3)箱(袋)上的厂名,炸药名称、规格、批号、制造日期、净重、毛重、体积、“防火、防潮、轻放、不得与雷管放在一起”字样、爆炸危险品标志不清楚等;•(4)箱(袋)有浸湿和渗油痕迹。•当发现有上述毛病时,要将有毛病的箱(袋)挑出单独堆放,并对其进行内包装检查。如果内包装完好,则仍为合格品,与正常产品一样,做爆炸性能检验。如果内包装有毛病,则从所有箱(袋)中抽样进行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能否使用。1.2外观检查•工业铵梯炸药、铵油和铵松腊炸药等药卷和散状炸药均能用手指捻开,无硬块。2工业雷管的检验•2.1包装检查•凡进库的雷管都要逐箱检查外包装情况:•(1)包装箱不应有腐蚀和破损现象;•(2)箱外应有明显的厂名、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毛重、体积、制造日期、“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和爆炸危险品标志。秒延期和毫秒延期雷管还应有段别和秒量标志。•当箱外标志不清时,应将有毛病的箱挑出,单独堆放,并逐箱进行内包装检查。如果内包装完好,盒上品名、批号、数量、段别、秒量、出厂日期等字样清楚,无受潮现象,则仍视为包装检验合格,按正品抽样做爆炸性能检验。如果内包装检验仍有毛病,则应从每箱中任意抽取4%的雷管做性能检验,符合标准时方准使用。2.2产品外观检查•从每次进库的箱中任意抽取200发雷管做外观检查,雷管表面不允许有浮药、锈蚀、裂缝、纸层开裂(但允许有轻微的污垢)、砂眼、药柱损坏和管壳机械损伤等疵病。火雷管的管口内部不得有杂物堵住传火孔,加强帽不得松动。电雷管的脚线不允许有绝缘皮损坏和影响性能的芯线锈蚀,以及封口塞松动或脱出。若有上述缺陷,应对整批雷管进行一发一发的检查,挑出有缺陷的加以销毁。第五节爆破器材的贮存与保管•爆破器材的贮存与保管•对爆破器材仓库的要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仓库•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仓库对爆破器材仓库的要求•爆破器材仓库建成后,经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确实符合设计要求后,由设立仓库的隶属上级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并将库房的警卫、保管等人员的登记表和库房的管理制度报县、市公安局备案。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仓库•⑴仓库距离居民区不得少于300米;•⑵炸药库与雷管库及值班室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⑶仓库有必要的防静电和防小动物设施;•⑷库区外划有警戒线,库区内设有警示牌;•⑸有不少于70立方米贮水量的水源;•⑹消防器材定期更换,灵敏有效;•⑺起爆器材与炸药严格分库存放;•⑻库区外无杂草,并有5米宽的隔火带;•⑼库房安装经气象部门鉴定具有一级防雷标准的避雷设施;•⑽仓库装有电视监控系统,并配有犬防强化夜间守护。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仓库•⑴炸药库与雷管库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2米,值班室与库室距离不得少于30米;•⑵有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灵敏有效;•⑶起爆器材与炸药严格分库存放;•⑷仓库有必要的防静电和防小动物设施;•⑸安装经气象部门鉴定有效的避雷设施;•⑹库室空高不少于3米,距离院墙不少于5米;二.仓库的安全管理1.严禁超量和混存2.爆炸物品的堆放3.库内通风4.其他应注意事项严禁超量和混存•公安机关在签发《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时,对每个库房贮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己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填写在《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上。平时贮存的爆炸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爆炸物品仓库内不准与下列物品同库存放:(1)易燃、易爆物品;(2)军用弹药;(3)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4)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5)食物、饲料,生活用品。•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要符合《小型民爆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2.爆炸物品的堆放•库房内贮存的爆炸物品,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便于搬运。雷管等机械感度较高的爆破器材要单排单箱摆放在货架上。箱顶与上层货架的底板要留有不少于4厘米的间距,货架的高度不应超过1.6米,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袋装的黑火药或烟火剂不应叠放;黑索金炸药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五箱,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等均
本文标题:第10章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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